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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出台新规取消信用卡滞纳金 亟须专门立法保障

2016年04月18日 11:31 |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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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卡领域缺乏专门法律

  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

  这也成为信用卡滞纳金收取的基础。

  然而,北京一位律师告诉《法制日报》记者,《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实际上法律效力层级不高。如果将透支信用卡看作是一种借贷行为,那么该规章其实与合同法中的关于借贷的规定存在冲突。

  董新义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前述规章本身不符合民法的平等精神,毕竟滞纳金和违约金是两种不同的性质,对持卡人适用滞纳金的规定与上位法冲突。

  前述北京律师认为,由此还反映出的问题是,伴随着信用卡产业的快速发展以及与上位法的冲突,信用卡领域专门立法滞后的情况逐步显现出来,比如,与我国信用卡产业发展相配套的专门法律,到目前为止仍处于空白状态。

  公开资料显示,除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之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1年颁布实施《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但后者仍只是属于部门规章制度,效力层级低于国家法律。

  董新义认为,由此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仅能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一般性法律对信用卡纠纷作出判决。

  “通过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提升信用卡领域法治水平。”刘俊海建议。

编辑:玄燕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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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取消信用卡滞纳金 信用卡 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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