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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建齐飞建言规范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的处罚

2016年04月18日 14:47 | 作者:齐飞 | 来源:民建中央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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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是一种机动灵活、简捷方便的运输方式。在短途货物集散运转上,它比铁路、航空运输具有更大的优越性,是连接国民经济各生产部门的桥梁,是促进商品物资流通的纽带,也是各种运输方式完成“门到门”服务流程的最终环节。


近年来,在网络购物的带动下,道路货运行业有了长足发展。但道路货运行业超限超载的问题却一直存在,严重威胁了交通道路安全。为了治理该问题,交通执法部门的处罚力度不断加大,效果却不尽人意,反而推高了整个物流成本,并催生了很多罚款乱象。具体而言,交通执法部门在治理货车超限超载上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以罚代管现象泛滥,是懒政的体现。为了治理道路货运中超限超载问题,路政等管理部门对查处的超限超载货车处以高额罚款并强制卸货。但在现实中,由于罚款与执法经费存在挂钩关系,罚款成为了部分执法部门的创收工具,只要车主缴纳了罚款,甚至还可以帮助货车司机把强制卸下的货物重新装车继续运输。而收费站则只有收费权,没有执法权,超限超载货车交了罚款的话就只能放行。这种以罚代管的处罚方式让超限超载问题愈演愈烈,车主为了生存,从原来的偶尔超载,变成了不得不超载,起到了反效果。


二是交通运输执法主体多头,各行其政,执法标准不一。交通管理体制涉及到交警、运政、路政,职能重叠,各行其政,重复管理,执法工作混乱,也是执法资源的巨大浪费。多头执法还导致执法标准不一,如在认定货车超载问题上,交警和路政分别有一套标准,让车主和司机无所适从,更是造成乱罚款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是路政部门过度执法,各地罚款标准不同,处罚流程繁杂。《公路法》中针对超限超载车辆最高处罚为3万元,但未规定具体标准,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再加上各地路政的处罚标准也不一样,未能像交警一般全国统一罚款标准,为过度执法留下了空子。另外,路政执法的案卷极为复杂,在执法过程中要填写十多份各种案卷,效率非常低,费时费力。


不规范的处罚规则是货车超限超载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要从源头上破除违规越多损失越少的怪圈,需要从规范道路货运处罚规则入手,在此建议:


第一,以就地消除违法行为作为处罚手段,代替以罚代管。就地消除违法行为是我国曾经使用过的处罚超载手段,非常有效。具体操作上,在确定货车超载后,即把货车扣留并开到专用停车场,并由超载车主找到另一台货车把超载货物运回超载货车所属公司的所在地,该公司所在地执法部门确认货物运抵后再放行超载货车。这种处罚手段加重了车主的超载成本,可以有效破除违规越多损失越少怪圈。


第二,在高速路推行“入口计重”,禁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入。为了治理货车超载,四川省在全省推行高速路入口计重,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目前国内绝大多数高速路实行的是出口计重,在治理超限超载上作用不大,建议学习四川省实行高速路入口计重的方法,全方位治理货车超限超载。


第三,在省级层面统一路政罚款的自由裁量权。目前路政罚款的自由裁量权一般是由市级层面来统一,但考虑到道路货运的跨地域性,建议现在由省级层面统一各地路政罚款自由裁量权,实践中已有《重庆市超限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等案例。


第四,提高处罚效率,简化处罚流程。路政等其他交通执法部门可以像交警部门学习,把所有执法案卷都集中综合到一张罚单中,既提高了效率,又避免了从单据上作猫腻的可能。

编辑:秦云

关键词:道路运输 超限超载 以罚代管 过度执法 入口计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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