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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官员借扶贫"发家":窝案串案多 班子全军覆没

2016年04月21日 09:24 |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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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因分析: 问题集中暴露,监督还需再加力

  扶贫项目具有无偿性质,部分项目负责、实施和受益人员心态上出问题。一是少数贫困群众存在“白得”心态。少数贫困群众视扶贫资金为“天上掉下来的馅饼”,满足于“拿到就行”,哪怕支付相当比例“费用”也在所不惜。沿河县谯家镇农户刘某某、谯某某、任某某在领取核桃苗打坑费、管护费时,主动从领取费用中拿出200元、500元、500元给扶贫办原主任陶某。二是项目老板存在“没有损失”心态。为了和扶贫部门建立良好关系,项目承包商认为只要自身利益不受损失,对扶贫部门的要求“来者不拒”。如苗木供应商田某在签订供苗合同时答应印江县中坝乡扶贫站虚报3万株的要求,项目款到手后主动将套取的6万元交给该站。三是扶贫人员存在“施舍”心态。一些扶贫人员把自己看作贫困群众的“救世主”、项目承包商的“财神”,肆意妄为。

  工作机制不健全,权力寻租空间大。一是扶贫工作管理体制不健全。扶贫办在政府部门中排名靠后,但钱多权力大,基本都由分管领导和扶贫办负责人说了算,行使权力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如沿河县原县委常委、副县长黄勇利用分管扶贫工作便利,将绝大部分项目安排给亲戚或熟人,没有受到什么制约。二是扶贫工作运行机制不健全。由于扶贫项目确定、验收以及款项发放,全程由扶贫办包办,导致扶贫部门具有很大的操作空间。铜仁市查处的扶贫案件普遍存在主管部门与项目实施企业合谋套取扶贫资金的问题。三是扶贫资金管理机制不健全。由于扶贫资金主管部门只注重原始单据合规性、合法性,忽视扶贫项目管理过程参与和工作真实性审核,导致扶贫资金管理和拨付混乱。如江口县博远公司使用外地公司苗木发票等报账未成功时,居然采取借款方式变相支出了苗木款。

  监督措施乏力,致使权力运行失去有效制约。一是上级监督缺位。扶贫项目实行县级审批、市级审核、省级备案,上级扶贫部门只对下级扶贫部门进行业务指导,无法进行有效监督。虽然同级政府具有监督职能,但大多数政府分管领导重业务轻党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如黄勇在任期间,不仅不主动指导和监管,还带头搞腐败,导致出现系统性腐败。二是内部监督乏力。尽管扶贫办也有纪检组,但纪检组人员工资福利都在扶贫办,监督形同虚设。如江口县扶贫办主要负责人带头搞腐败,纪检组长张某监督严重缺位,后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并调离纪检监察机关。三是外部无从监督。扶贫资金划拨大多没有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实行层层下拨,高度封闭运行,公众缺乏信息无从监督。如德江县扶贫办套取7.6万元核桃经费,并不是从扶贫资金里直接扣除,而是通过经销商以供应肥料的名义走假账。

  教育缺失,部分扶贫干部廉洁意识淡薄。一是扶贫部门把大量精力投在扶贫攻坚上,对干部疏于教育管理,部分扶贫干部突破党纪底线,导致“扶贫工作搞上去,一批干部倒下来”。如沿河县扶贫工作成效有目共睹,但该县扶贫办基本没有开展过党纪教育,导致包括班子成员在内的大批干部理想信念动摇,把金钱、权力作为第一目标。二是扶贫干部及其家属廉洁意识淡薄,“廉内助”成了“敛内助”。如沿河县扶贫办主任胡春福8次收受贿赂,其中3次妻子在场,5次是妻子收受;副主任杨胜强先后13次收受的贿赂全部由妻子保管使用,在外连吃早餐的零花钱都没有。(秦锦 苏畅才)

  执纪者说

  强化扶贫系统管理和监督。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扶贫系统党的领导,对扶贫干部跟踪管理,及时提醒纠偏。要充分发挥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监督机关的职能作用,强化对扶贫资金项目的监督,从严从快查处违纪问题,形成震慑,不让纪律成为“稻草人”。要让人民群众参与扶贫工作过程,在实施过程中强化公开,确保公平,让老百姓真实感受决策者的为民务实态度和公平公正决心。

  强化扶贫领域制度体系建设。要建立科学有效、操作规范的扶贫工作运行机制,确保扶贫工作健康有序推进。要建立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扶贫工作管理机制,强化扶贫工作决策者的“制度管理”意识,使扶贫干部依法依规管理使用扶贫项目和资金。要健全信息公开机制,真正做到公开透明,让扶贫资金在阳光下运行。

编辑:玄燕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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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官员借扶贫“发家” 扶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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