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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推进禁毒工作社会化”双周协商座谈会发言摘登

2016年07月25日 13:59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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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汪鸿雁:加强培育禁毒社会力量

基层活跃着大量禁毒社会组织,既有参与热情,也有比较优势,但是目前政策支持不够、资金来源不多、地区发展不平衡,大多处于“小、散、弱”的状态。应尽快出台培育禁毒社会组织的政策指导文件,进一步明确禁毒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治理、推动禁毒工作社会化方面的重要作用。对此,建议:

一、 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培育并且引领禁毒社会组织。建议各级禁毒部门把禁毒的志愿服务和社会工作列入购买社会服务的目录,孵化培育社会组织。同时,通过为社会组织提供资金,就可以建立起项目申报、评审、监督等管理流程,通过制定标准,从而规范社会组织运行。

二、 搭建交流平台,完善项目运作机制。建议充分发挥各级群团组织和禁毒基金会的引领作用,通过组建项目库,规范项目的申报和监督、优秀项目评审等方式,扶持社会组织深入毒品预防教育领域,提供专业化、项目化服务。

三、 加强培训,建立专兼结合的禁毒队伍。禁毒社工很熟悉社会工作方法,但在毒品预防教育方面,专业素养不够。各级禁毒部门首先要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在此基础上,加强对禁毒社工骨干的培训,典型示范和业务指导,提升他们开展服务的专业水平。

四、 细化相关部门职责,优化禁毒工作政策环境。禁毒社会组织的发展涉及多个部门,现在迫切需要加大整合力度,在部门分工的基础上形成整体合力。

■全国政协委员,民进四川省委副主委王康:主动出击做好识毒知害预防宣传教育

当前,我国吸毒人数持续增长,吸毒人员呈现出逐步低龄化的趋势。要解决青少年吸毒,当前亟须加强识毒知害预防教育工作。对此,建议:

一、 做好学校识毒知害的基础教育。我国应从宣传教育层面尽快补上识毒知害的短板,加强培训合格的禁毒师资,引入禁毒社会组织参与教学,更新教育内容,丰富教育手段,让学生真正能“认识毒品、知晓危害”,做到“识毒有知识、知害有途径、防毒有方法、拒毒有措施”。

二、 实施“识毒知害作品创作与推广计划”。目前我国禁毒作品中关于识毒知害教育微乎其微。政府应出面以专项资助或购买服务方式,引导和鼓励社会创作毒品预防教育的作品,以“科普艺术+故事情节”“现代科技+特技摄影”的形式,直观呈现染毒、吸毒、戒毒、复吸的全过程,使人看后不愿染、不敢吸。

三、 科学投入,协调发展。我国禁毒体系由“缉毒、惩毒、戒毒、防毒(教育宣传)”四要素构成,但2016年国家用于禁毒工作的央财资金中,“防毒”教育经费预算很少。应亟待改变“宁愿舍大钱去缉毒、戒毒,不愿花小钱来教育防毒”的投入思路。

■全国政协委员,民革辽宁省委主委施中岩:为推进禁毒社会化提供法律保障

目前,国家层面已形成了以《刑法》、《禁毒法》、《戒毒条例》等为主体的法律法规体系。但现有法律法规在订立时并未将禁毒社会化列为重点内容予以明确,推动禁毒社会化工作缺少法律依据。对此,建议:

一、 在《禁毒法》中厘清责任边界,充分发挥相关行政部门和社会力量优势。《禁毒法》在强化公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和维护社会治安职能的同时,应充分发挥其他行政职能部门的优势。完善禁毒社会组织和社会资源参与禁毒公益事业的相关规定,为禁毒社会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禁毒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二、 将《戒毒条例》部分内容融入《禁毒法》、《刑法》中。应着重解决在《戒毒条例》等行政法规中,规定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其合法性不足的问题。同时,着力查找、填补法律法规中诸如强制隔离戒毒的执行强度甚至重于一些刑罚制裁等显性漏洞。

三、 制订社区戒毒实施细则,夯实社区戒毒(康复)的法律基础。目前我国社区戒毒体制尚未真正建立和运转。需要制定社区戒毒实施细则,实现强制隔离戒毒与社区戒毒(康复)之间的无缝对接,形成戒毒程序的完整闭环。

四、 制定专门规范吸毒人员管理的法律法规。在现有立法的基础上,通过补充修改刑事基本法律、整合清理行政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专门规范吸毒人员管理的法律法规。

编辑:刘小源

关键词:禁毒 工作 戒毒 社区 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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