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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超载入刑 是一堂法治课

2016年08月02日 15:14 | 作者:屈金轶 | 来源:长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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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9日,福建平和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校车超载案。犯罪嫌疑人赖某杵与赖某勇,因犯危险驾驶罪,分别被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经查,2016年3月29日16时许,赖某杵驾驶的面包车核载7人,实载33人,其中幼儿31人;赖某勇驾驶的面包车核载7人,实载20人,其中幼儿18人。这是刑法修正案实施后,福建法院审理的首例涉及校车严重超载的危险驾驶案。(8月1日《福建日报》)

校车超载入刑的消息一经刊发传播,就引来热议。有人认为,赖某杵与赖某勇驾驶面包车接送幼儿,核载7人,实载多达二三十人,虽属严重超载,安全风险巨大,但毕竟没有酿成致人伤亡的交通事故,可批评教育了事。也有人认为,在校车超载已沦为夺取幼儿园小朋友生命的“第一杀手”的背景下,驾驶校车超载就该被判刑。笔者认为,前一观点看似富有人情味,其实非常荒谬。

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大量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农村学龄阶段的人口不断减少,使得一些地方的农村中小学及幼儿园撤点并校成为一种“时尚”。尽管这在某种程度上提高了校舍、教师等办学资源的利用效率,但是苦累了年幼的中小学生以及幼儿园小朋友。撤点并校后,他们要么冒着严寒酷暑翻山越岭求学,要么额外掏钱乘坐校车求学。出于时间成本与安全风险的考虑,绝大多数的人选择后者。因为,按常理,校车定时定点接送,还算是省时省力且相对安全的。

然而,校车屡酿惨祸的新闻频现,使这种理论上相对安全的求学方式给人们增添了心理阴影。诸多安全隐患中,超载无疑是最主要原因。相比普通的旅客运输,中小学生及幼儿园小朋友的乘坐时间高度集中于上学、放学这些特定时段,而要在如此短的时间内运送完如此大批量的学生,对于运力本就不足的校车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加之,涉事单位为了降低成本,最大程度地减少校车来回跑的次数,超载便往往成了家常便饭。

必须指出的是,一起起校车惨剧在带给人们永恒伤痛的同时,也直接催生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明确“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该条例自2012年开始实施后,全国各地陆陆续续启动了校车安全整治运动,但一些农村地区的校车安全问题却因财力紧张、侥幸心理等原因,并未得到明显改观。为此,法律法规不断地补漏补强,特别是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扩大了危险驾驶罪的入罪范围,将“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行为也纳入到刑罚范围。

可见,福建首例校车超载入刑案,是一堂生动的法治课,其震慑力不容小觑。我们希望,全国各地的执法部门切实提高相关法律的执行力,对校车超载现象决不心慈手软,该罚款的要罚款,该入刑的更要一律入刑,如此,则“开校车不超载”方会成为一种自觉行为。这既是对生命应有的尊重,更是一种法治的力量。(屈金轶)

编辑:刘文俊

关键词:校车超载 入刑 校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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