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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出事故,平台有责任吗

2016年08月02日 15:29 | 作者:胡印斌 | 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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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共利益出发,要求平台强化安全监管,在驾驶员准入、车辆准入等方面,必须积极作为,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本身就是公共安全的要求,也符合社会的公平正义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2015年9月,一辆滴滴“网约车”与一辆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网约车”负全责。小轿车司机于是将“网约车”司机、车主、滴滴平台运营者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日前,北京海淀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网约车”上周刚刚获得合法地位的当口,这起案件的未来走向显然备受瞩目。毕竟,“网约车”发生事故或伤害事件之后,责任如何分配,不仅仅关系到事故双方的争执,也关乎社会的公共安全,不可不慎。有关方面有必要以更审慎的态度、更明晰的司法裁定,传递给社会一个明确的信号。

具体到这起事件中,有一个难题无法回避,即现行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能够用作法庭裁决的依据吗?

对于网络约车服务中出现安全事故这一情况,《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承担承运人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也就是说,网约车平台公司需承担承运人责任。而该案却发生在《暂行办法》出台之前的2015年,依据“法不溯及既往”的法治原则,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

果如此,则又很可能会出现现行司法实践与新规冲撞的尴尬局面,从而违背法治精神。

其实,在平台责任的问题上,此前并无明晰的法律界定,甚至连“网约车”是否属于营运车辆都没有明确说法。也就是说,现在的新规并不与此前规定冲突,此前本来就没有相关规定。非但二者没有冲突,新规还明确了平台的责任。

此外,网约平台承担安全责任也并非没有先例。据报道,今年6月3日,长沙“滴滴”司机李某与乘客马某因拼车发生纠纷,持刀将马某砍伤。案发后,“滴滴”发布声明称:除了协助对行凶者进行制裁和索赔外,“滴滴”还将启动相关的保险和赔付机制,全额垫付马某的医疗费用,并按照平台规定给予其他经济赔偿和补助。

所以说,从公共利益出发,要求平台强化安全监管,在驾驶员准入、车辆准入等方面,必须积极作为,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本身就是公共安全的要求,也符合社会的公平正义。

不必讳言,目前在“网约车”蓬勃发展的同时,安全隐患也如影随形,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今年3月底,据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通报,深圳网络约租车驾驶员招录普遍存在把关不严的问题。据公安排查,深圳市网约车驾驶员中发现有吸毒前科人员1425名、重大刑事犯罪前科人员1661名,还有肇事肇祸精神病人。

当然,从网约平台方面讲,有些政策瓶颈也需要解决。比如,网络平台若想了解参与者的历史信用信息、犯罪记录等,仍存在很大的难度。在这方面,政府也该创新管理,降低门槛,帮助企业方便获取相关数据。

无论如何,如何使网约车在放开后得到切实有效的监管,以增进整个社会的便捷与安全,对政府与市场都提出了更高要求。(胡印斌)


编辑:刘文俊

关键词:网约车 出事故 平台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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