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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理由退货不是麻烦是契机

2016年09月29日 14:57 | 来源:长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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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27日从国家工商总局获悉,《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从即日起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除新消法规定的四种类型的商品外,此次公开的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三类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9月28日《长沙晚报》)

在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2015年消费者投诉分析中,商家拒绝执行“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是问题比较集中的地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对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适用范围存在不同理解,商家和消费者各执一词。

鉴于此,这次《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新消法的规定细化,成了一大看点。比如,征求意见稿规定,消费者因查验打开商品包装,不影响商品完好的,照样适用七天退货。还比如,在新消法规定的四类商品基础上,再明确提出三种类型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除此之外,商家不能肆意扩大不宜退货的范围。应该说,以上规定是有利于消费者维权的。以后,商家再要另设障碍,会困难得多。

之所以会格外对网购维权另立标准,也体现了网购的特殊性。七天内无理由退货,主要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一种补偿。因为我们在网上买东西,没有亲身体验,可能会导致货不对板。换句话说,就是买家秀和卖家秀的区别,可能商品质量没问题,但就是不合自己的口味。这是一种信息不对称,占据优势地位的商家需要对此进行弥补。现在越来越多的网上订餐平台推出“透明厨房”服务,让消费者亲眼看到外卖的加工过程,也是这个道理。

当然,这样的规定并非简单地偏袒消费者,给电商找麻烦。因为一方面,即便无理由退货降低了门槛,也不会有大量的消费者蜂拥而上选择无理由退货。消费者在网上选择一件商品,往往要花较多的时间进行辨别和比较,而且购买和试用一件 (耐用) 商品后,若无问题,这件商品在其心中的价值就大大提高,以原价退回对消费者本人来说往往无法接受。加上,退货还要承担运费,额外付出时间和精力,所以,除非是商品确有明显问题影响使用,否则,选择无理由退货的应该不会太多。

另一方面,就现实操作而言,无理由退货也并不一定给商家带来多大的损失,有时还可能转化成一笔无形的财富。笔者曾经听一家大型连锁超市的负责人介绍,他们去年推出了一种新服务,生鲜商品14天无理由退货。实施一年多来,顾客明显增多,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增加的成本却并不大。相反,有些顾客退货后还会顺带购买更多水果,甚至推荐朋友来买。这无疑是商家用“后悔药”换销量的聪明做法。

所以,规定无条件退货,应该是商家改进服务的契机。以前,退换商品多是靠国家“三包”(包修、包换、包退)政策来约束,现在却不经常提了。为什么?因为“三包”已经基本普及,很多商家都实行“三包”,你再没新的服务亮点,怎么吸引消费者?在当今商业竞争愈发激烈的形势下,对于符合条件的无理由退货,如果商家还在推三阻四,那么当这条规定成为法律条文、行业规范并逐渐落地后,等待它的不仅是被市场淘汰,还有相关部门的严肃惩处。这不是买家越来越难伺候,而是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成熟的结果。


编辑:薛晓钰

关键词:无理由退货 网络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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