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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劳动法律体系做件“新衣裳”

2016年10月18日 16:12 | 作者:舒锐 |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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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必要及时对劳动法律体系进行梳理、瘦身,消除“补丁”,为其织一件新衣裳,在吸纳“补丁式”法律合理因素的基础上,结合现实需要,让劳动法律逐渐走向法典化。

近日,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和社科文献出版社联合发布《中国劳动保障发展报告(2016)》(中国劳动保障蓝皮书),梳理了我国劳动关系领域的法律两部、行政法规7部、部门规章15部,复函、答复139个,意见、通知等48个。然而,在上述劳动关系立法中,个别条款之间却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专家建议,相关规范制定机关亟须对此进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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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说来,劳动法律体系所包含的法律法规数量远远不止蓝皮书所梳理的那些。当下,涉劳动关系的国家级法律,约有十余部,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性文件约有二十余部,部门规章更是至少在三十部以上,此外,还有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而有权部门作出的诸多指导性文件也起着法律补充作用。

劳动法律体系之所以这般纷繁庞大,主要是因为长期以来,劳动法律的变革和我国各项改革一样都处于“摸石头过河”的状态。随着经济高速发展与社会急剧转型,当原有法律不能满足社会需求,就需要用急药、用猛药,出现了新问题,就需要以打补丁的立法方式消除无法可依状态。

客观上,这些法出多门、略显无章的法律法规,在一定的历史背景下发挥过重要作用,甚至多数法规至今仍拥有重要的法律地位。从表层看来,法律法规数量多似乎更有利于国家对劳动关系的调整、对劳动权利的保护,实则不然。

首先,不少司法案件中,法官需要从一些“边边角角”的规定中去寻找裁判依据。即便对于法律人,劳动法律关系也显得极为专业、复杂,更何况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法律体系的庞大臃肿,使得劳动者难以准确把握应有权利,而用人单位也难以把控法律红线。

更严重的是,这些不同位阶、层次的法律法规,彼此之间还存在着冲突与矛盾,虽然立法法给出了法律法规产生冲突时的处理原则,如高位阶法律优于低位阶法律、同位阶法律“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但这极大增加了法律实施成本,更为人们掌握法律增添了难度。

可以说,我国各部门法在某种程度上,都存在着部分法律或是因立法时技术不高、或是因立法仓促,并不能准确反映客观规律、满足现实需要;部分法律没有因形势变化而及时修改;法律法规之间不够协调;某些领域仍存在无法可依现象等问题。

而这些问题在劳动法律体系中更为凸显。不少法规都存在着部分规定已和新法相悖或跟不上时代要求,而部分规定却仍然未被新法所纳入,还须发挥历史作用,这使得这些法规陷入了既存在极大缺陷又因无新法所替代不能废止“退休”的尴尬境地。

劳动法律关系是否明晰、劳动法律是否完备,关系全社会的和谐稳定。法治国家的衡量标准不在于法律数量的多少,而在于法律是否符合质的要求,法律之间内在逻辑是否严备,更在于法律能否在最大范围让人们所知晓、掌握。有必要及时对劳动法律体系进行梳理、瘦身,消除“补丁”,为其织一件新衣裳,在吸纳“补丁式”法律合理因素的基础上,结合现实需要,让劳动法律逐渐走向法典化,为现实生活提供更有效的指引与规则。(舒锐)


编辑:刘文俊

关键词:劳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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