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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临床一线医务人员风险保证基金的建议

2016年10月27日 16:39 | 作者:梁国栋 | 来源:民建中央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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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医学的进步奠定在不断试错的基础上,在临床治疗中发生事故和并发症是难以避免的,由于患者及家属难以谅解和“医闹”的推波助澜,医疗纠纷的数量和赔付金额急剧上升。且除医疗事故外,由设备、药品、服务引起的纠纷也逐年增加,成为消费者投诉热点之一,这些现象导致行医风险越来越高。学习发达国家处理医疗纠纷的经验,在医疗责任险之外,由政府、医院、医师、行业协会共同筹资,组建医疗风险专项基金,在发生医疗纠纷时介入调解和诉讼,承担部分举证和赔付责任将是大势所趋。

一、 设立医疗风险专项基金的背景和意义

(一)医疗行业风险较大。一是由于社会媒体主导舆论导向不准确,把就医作为普通的钱物交换的消费观念来对待,让人们认为只要不缺钱医院医生就应该把病看好。二是国家对人的健康保障体制不健全,人的身份不同保障政策不同,引起人们的不满,把不满转嫁到执行政策的医院、医务人员身上;医保部门对支付的医疗费用又限制很多,不时的将他们认为不该消费的份额由医院支付,甚至是医生支付,简单地说就是医院、医务人员在赔钱干活。三是一部分地区的经济发展停滞,人们的经济收入大打折扣,因此用于健康或看病的费用也减少了,甚至不愿意支付。一旦支付的多或者治病的结果不满意,就对医院不满甚至形成纠纷。

(二)医责险发展不充分,难以分担风险。发达国家普遍推行的医疗责任险制度在我国处于萌芽状态,因我国医责险险种不全、保障范围窄、参保医院少、资金池浅、费率赔率划分不详等原因发展尚不充分,广大医务工作者和医院经营者投保并不积极,据统计,尽管有七成医院对医责险持肯定态度,但明确表示暂时不会参保的医院却占五成,因此暂时不能指望通过医责险帮助降低行医风险。虽然现在大部分医院为医务人员投保医责险,但是保险公司的协议条款规定:每案例最高赔付15万元。现实中的纠纷,无论医院责任大小,动辄要求赔付十几万甚至几十万、上百万。省医调委协调的案例,调解结果赔付超出15万元的也不在少数。除保险公司的赔付外,医院仍然承担巨额赔偿,如果医院在对责任义务人员按一定比例进行扣罚,给医生带来了极大的工作压力,给医院带来运行压力。如医务人员承担经济赔付,无形的职业压力加大,再加上思想、心情、情绪不稳定,这又将成为医院的安全隐患。

二、 关于设立医疗风险专项基金的建议

(一)基金会应由政府、医师协会、医院、医生个人联合筹资。通过社会力量解决社会问题的机制尚未形成,单纯依靠社会力量筹集资金难以为继。在这个改革的过渡时期,医疗风险基金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和谐、促进医学进步,应当由政府为主进行筹资。

(二)基金会应引入第三方监察制度,对医院、医生进行评级打分并及时淘汰不合格会员。基金会内部的监察制度应更多地从患者角度和医院运营角度看问题,改变目前上级机关检查、专家督导、医院互检为主的监察模式,以提高会员水平、节约资金;由于医责险在我国开展时间不长,保险公司对医院数据了解不全及医疗行业专业性太强,保险公司难以独立鉴定医疗纠纷,基金会还可分立专门的“监察人”咨询机构,培养兼具医疗知识和商业、法律素养的人才,对医生、医院进行打分评级,除满足基金会运营需求外,还能向有需求的医院、医责险承保公司进行咨询收费,实现盈利。

(三)基金会及其下设的监察、咨询机构应作为专家证人参与调解和诉讼。由于医学本身属于经验科学,存在一定概率的例外情况,且患者个体因素复杂多变,难以把握,院方常无法证明自身无责任。另外,调解组织抽取的鉴定专家常常来源于医疗机构,因此患者对调解及鉴定有不信任现象。由基金会和其下设机构作为专家证人既能避免不公,又能为法官提供参考知识。

(四)基金会应细化会费缴纳额度及赔付标准,为我国商业医责险示范。针对各医院及各科室不同医务人员应设置分级缴费额度,容易发生纠纷的科室需适当多缴,责任相对较轻的岗位人员应设置较低的缴费额度,大型高收费私营医院的医生应多缴,公立医院及以公益性为主的医院少缴,不足部分由政府补足。

(五)设置赔付上限。医疗赔偿额逐年增高,该基金的赔付是医责险的补充,并不能替代医责险,不应兜揽全部赔付责任。为保障基金会平稳运转,应针对不同医疗纠纷设置赔偿上限。

(六)针对已有惯例、赔偿额度相对固定的医疗纠纷,设置排他性赔偿原则。有些医疗纠纷如生育损伤,赔付额度较为恒定,可以参考已有经验设置排他性赔偿原则,即选择由基金会赔偿就等于自愿放弃民事诉讼。

(作者系山西省阳泉市会员。)

编辑:韩静

关键词:医务人员 风险保证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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