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社情·民意>你言我语 你言我语

网络直播:监管风暴已接近尾声还是刚刚揭幕?

2016年11月07日 16:02 | 来源: 创事记
分享到: 

直播监管:按内容性质需分类实施交叉监管

在各类直播平台提供的直播服务中,除去内容直播本身外,还涉及到男女主播与围观人群的互动问题,比如弹幕等。

简单说,网络直播按照观看终端来看,可分为手机直播和电脑直播,按直播表现形式看,又可分为文字直播、语音直播或视频直播,而从直播内容来看,可分为表演性质的、视频节目性质的、新闻性质的或其他。

但是不论是什么形式或内容的直播,不论直播本身抑或互动,其都涉及到信息服务或可被纳入信息服务。

按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因此,如果把直播服务视为一种信息服务,那么,网络直播内容在涉及“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时,可能都需要取得相应的许可。

而从当前网络直播监管的节奏来看,由于网络直播平台初期表演性质的直播比重较高,因此,文化部门成为最早涉足网络直播的监管部门。

2016年4月14日,文化部公布了第二十五批违法违规互联网文化活动查处名单,斗鱼、虎牙直播、YY、熊猫TV、战旗TV、龙珠直播、六间房、9158等多家网络直播平台因涉嫌提供含有宣扬淫秽、暴力、教唆犯罪、危害社会公德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被列入查处名单。

随后,北京网络文化协会组织百度、新浪、搜狐、爱奇艺、乐视、优酷、酷我、映客、花椒等20余家从事网络表演(直播)的主要企业负责人在共同发布《北京网络直播行业自律公约》。

此外,按照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联合制定的部门规章《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而按照广电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是指利用摄影机、摄像机、录音机和其它视音频摄制设备拍摄、录制的,由可连续运动的图像或可连续收听的声音组成的视音频节目。其中,网络传播方式包括:开办、播放(含点播、转播、直播)、集成、传输、下载。

显然,按照《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及《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网络直播是可以纳入“视听节目”,由广电总局予以管理的。

因此,广电总局成为网络直播领域的第二大监管部门,随后,2016年9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重申广电总局的有关规定,即直播平台必须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机构和个人不能从事直播业务。

11月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成为第三大介入网络直播监管的监管部门。

简单说,直播内容中涉及“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等时政类新闻信息的,需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辑:梁霄

< 0 1 0 2 0 3 0 4 >

更多 时事新闻

更多 阅读推荐

更多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