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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彪:允许适度兼职兼薪 明晰政策法规模糊地带

2016年11月17日 08:39 | 作者:刘志彪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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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允许科研人员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并对此提出了适度、依法、依规的要求。这引起了全社会尤其是知识界人士的高度关注和热议。

对科研人员和教师兼职兼薪问题,国家从来没有明确地依法依规禁止过,但是也没有明确地表示支持、提倡和鼓励过,因而一直是一个政策和法规的模糊地带。这就导致了对此类问题的政策处于某种“真空”状态。实践中,一些单位可能因为顾虑科研人员和教师兼职兼薪影响本职工作,或者担心会因此而泄露本单位技术秘密、知识产权,损害或侵占本单位的权益,往往制定各种不允许、不提倡、不鼓励兼职兼薪的“土政策”。当然,更多的单位处理此事情的总原则是听之任之、放任自流。这就导致了一系列模糊的政策问题,如单位不同意兼职兼薪的依据在哪里?科研人员背着单位去兼职兼薪怎么办?可不可以离岗去搞科技创业?兼职获得了股权及红利等收入,要不要让单位抽头一部分?什么级别的领导干部不能去兼职兼薪?如此等等。对这些问题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则,很容易挫伤广大科研人员和教师投身科技创新、创业、普及推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影响国家知识总量创造和知识价值变现。

很多具有一技之长的科教人员,面对社会巨大的知识和技能需求,因为担心兼职兼薪不合法不合规,或者担心单位和同事对自己有看法,而选择拒绝。这对社会而言,是巨大的人力资本资源的浪费。当然,也不排斥确有少数人醉心于兼职赚取报酬,而疏于本职工作。这同样有害于单位也有害于社会。不管属于何种情况,对于兼职兼薪问题国家如果不做出应有的规定,不提出自己鲜明的政策导向,就必然会影响广大科教人员投身创新创业的积极性,无法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对科研教学人员实施有效的分配政策,从而影响创新型国家建设的步伐。

《若干意见》彻底地明晰了过去在兼职兼薪问题上,在政策和法规领域里的模糊地带。不仅明确表示允许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而且鼓励科研人员公益性兼职,积极参与决策咨询、扶贫济困、科学普及、法律援助和学术组织等活动。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倡导实施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由此必然会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多出成果,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广大科研人员和教师在学习《若干意见》时,纷纷表示:党中央、国务院的政策好,但怎么落实、落地更重要。如何坚决地、不折不扣地落实到基层,直接关系到经济新动能的崛起,关系到社会发展的活力和动力。这方面的问题较多,如很多科教人员的具体行动,规定需要经过“单位同意”,基层单位如何协调个人行动与单位利益的关系?再如,要“实行科研人员兼职公示制度”,那么什么样的兼职才需要公示?样样兼职都要公示是不现实的。还有,怎么界定“兼职行为泄露了本单位技术秘密,损害或侵占了本单位的利益”?以及,科研人员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等创新创业活动,他不在岗期间的工资福利怎么算?等等。其中,一个比较重要的操作问题,就是在兼职兼薪问题上,如何看待和处理科研人员和教师与所在单位的关系。

《若干意见》在“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这一条条规里,有三处地方用到了“经所在单位同意”的表述。其中第一处是“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第二处是“经所在单位批准,科研人员可以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等创新创业活动”。第三处是“高校教师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开展多点教学并获得报酬”。这些规定体现了中央在这些具体问题上对基层单位因地、因时、因事制宜决策的尊重,给了各个单位巨大的“自由裁量权”,因而需要各地各单位根据中央加快建设创新驱动国家的总体要求,积极有效地主动作为,处理好单位本位利益与个人自主选择的关系,适当放手、放心、放活、放胆、放开对广大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的事宜,而不能借故弄权,卡住、为难意欲付之行动的科教人员,或者对此类申请事务推诿、扯皮,不负责任。这是我们当前在落实、落地中央文件精神的实践中,最担心的、需要引起警觉和保持足够重视的现实问题。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江苏省首批高端智库“长江产业经济研究院”院长、南京大学教授)

编辑:邢贺扬

关键词:刘志彪 兼职兼薪 法规模糊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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