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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水产品溯源追责困境:批发商开收据拒绝签字

2016年11月29日 15:01 | 来源: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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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字的票据

陈春松在大兴做水产零售生意,从新发地批发市场进货已有五年。

今年8月,大兴区食药监局工作人员在其店里抽检,“购买了2000多块钱水产品,说要去检测。”陈春松没想到,一个月后,他被告知当中的青虾检测不合格,按相关规定罚款10万元。

检测报告显示,在其店里抽检的水产品经由“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给出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任务来源是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报告上标有抽样日期为2016年8月16日,抽检的样品名称为速冻青虾,规格型号是散装称重,抽样数量为10板(约3.5kg)。

检测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不合格。

根据农业部公告第560号规定,呋喃西林属于禁用兽药。自2005年11月,该兽药就被停止生产、经营和使用,违者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实施处罚,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此,大兴区食药监局要求陈春松提供当时交易的票据,以证明产品来源。

陈春松提供的票据显示,开具时间为2016年7月2日,上面印有批发商所属公司、在新发地批发市场经营的地址、电话等信息,并且填有所购货品为河虾、数量及金额。但收据上方的客户、车号、车位以及下方的签字一栏则是空白。

批发商开具的票据上没有签名,这让陈春松很为难,一旦查出问题,责任只能由他自己承担。目前,大兴食药监局正就此事做进一步调查,陈春松的罚款目前也没有上交。

陈春松描述,在他接到食药监的通知之后,就拿着进这批河虾的收据去找批发商。但是批发商表示,此前确与他有过交易。但因其所拿票据上没有签名,所以不能证明此票据是由他们开具的。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我现在就是想,从7月2号那张票据上写的字到公安那里去对笔记。”陈春松说。

编辑:梁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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