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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自杀群背后的法律追问:腾讯公司是否应担责?

2016年12月06日 09:05 | 作者:顾爱刚 | 来源: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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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问QQ自杀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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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自杀群中教唆他人自杀是否构成犯罪?

■目前,我国未把自杀规定为犯罪,所以教唆他人自杀也并不构成犯罪

■教唆他人自杀,实际上是利用了自杀人的行为,实施了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应按照故意杀人罪论处

在记者卧底的多个QQ群中,网友经常讨论各种自杀方式、地点,推荐哪种自杀方式痛苦相对小一些,更有人直接上传一些自杀攻略。网友推波助澜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认为,这种推波助澜的行为,可以认为是一种教唆。不过,目前我国并没有把自杀行为规定为犯罪,所以教唆他人自杀并不构成犯罪。不过,阮齐林称,如果教唆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导致轻生者产生错误认识而自杀的,则教唆者可能涉嫌故意杀人罪。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博士后研究员张丽则认为,自杀不算犯罪,是因为犯罪主体资格不存在了,不具备对他施加刑罚的可能性。但教唆他人自杀,实际上是利用了自杀人的行为,实施了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这种行为很恶劣,应按照故意杀人罪论处。

对于教唆自杀行为的定性,北京惠城(成都)律师事务所郭金福律师表示,理论界曾有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直接定故意杀人罪;第二种观点认为适用类推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第三种观点则认为一般不宜作为犯罪处理,必要时可按照类推原则以故意杀人罪处理。只有教唆自杀者又直接参与杀人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以及教唆未成年人或无责任能力人自杀的,才能定故意杀人罪。

“因为1997年《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明文废止类推制度,所以教唆自杀行为类推定故意杀人罪的观点已不能成立。”郭金福认为,目前只有构成和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两种情况,但教唆自杀行为既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也不必然属于间接正犯,更不是共同犯罪,所以依照现行《刑法》规定,只能作无罪处理。

编辑:梁霄

关键词:自杀 教唆 qq 故意 腾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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