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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自杀群背后的法律追问:腾讯公司是否应担责?

2016年12月06日 09:05 | 作者:顾爱刚 | 来源: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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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律/师/呼/吁

教唆他人自杀应当独立定罪

在阮齐林教授、王凯律师、郭金福律师等人看来,目前自杀群的出现和管理仍是法律上的一个盲点,相关部门应尽快从法律上界定组建网络自杀社交群、相约自杀的行为,不能让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法律漏洞来进行唆使或诱惑他人自杀的违法行为。尤其是必须对怂恿他人自杀的行为给予及时监控和惩罚,在法律上进行具体的立罪。

阮齐林认为,与故意杀人罪相比,无论在主观恶性上还是客观方面,教唆他人自杀行为的危害性明显弱于故意杀人罪。在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将教唆他人自杀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但是教唆他人自杀也确实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教唆他人自杀使本来没有自杀意图的人产生自杀的意图,且犯罪的客体是他人生命权利,因此,教唆他人自杀的社会危害性是不容忽视的。”王凯认为,要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罚可以考虑首先完善立法,将教唆他人自杀的行为单独定罪,并配以较故意杀人更为轻缓的刑罚幅度,可以更好地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更有利于实现刑罚目的。

对此,郭金福表示赞同。“从国外的立法经验看,如日本、瑞士等,对教唆自杀罪的规定是广泛存在的,只是具体构成要件有所不同。”郭金福介绍说,我国刑法虽然没有规定教唆自杀罪,但却有三百五十三条、三百五十九条等类似规定,这表明,将教唆自杀规定为犯罪从国外立法情况看是有先例的,在立法技术上也是可行的。

郭金福认为,鉴于教唆他人自杀行为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应该予以犯罪化,即在分则中规定教唆自杀罪,可将教唆自杀罪直接规定在故意杀人罪之后,以结束目前司法界既希望惩罚教唆自杀行为,又找不到适当法律根据的局面。

郭金福建议,为更好地区分教唆杀人罪和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应该对教唆的程度以及具体的行为方式做出规定。教唆包括明示、暗示等多种方式,只要能使被教唆人产生自杀意图即可。关于教唆他人自杀的法定刑,应轻于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可以比照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有关规定。

编辑:梁霄

关键词:自杀 教唆 qq 故意 腾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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