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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详解:为何宏观名义税负与实际税负感差异大?

2017年01月03日 09:00 |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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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统筹全局的减税策略

实现减税的上述深层次价值,取决于如何去“减”。笔者本文所指的“减税”,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减税,也非简单地“一减了之”,其要义在于“以调促优”。为此,需要树立综合、系统的减税理念,统筹税费关系、财力分配、公共资源使用,以税负结构的调整和制度完善,优化国民收入分配格局,解决当前的税制中的矛盾和问题,降低企业和居民的税负感,同时构筑全球新战略,主动应对国际形势新变化,培育新的竞争优势,抢占发展先机。

其一,实行有增有减,调整税制结构。

一是下调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率。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降至12%左右,并合并简化税率结构;将企业所得税降至20%左右。之所以如此提出下调税率,是充分考虑了中央与地方的承受能力、纳税人的税负影响、税收执行和征管状况、国外税制状况以及现行税制中的一些优惠等多种因素。通过这种税率普降,一方面,降低企业负担,增强其活力和对外竞争力,另一方面,为房地产税等开征腾出税收“空间”。

二是调整、完善个人所得税。加快改革个人所得税的分类税制模式,考虑家庭成员的收入和支出因素,并坚持性质相同的收入应该相同对待,消除制度差异。扩大减除费用范围和标准,不仅要考虑有利于维护人的生存权与发展权,而且要基于道义和法律义务承担的需要,应该把家庭的赡养人员考虑在内。将家庭教育支出、医疗费用、房贷利息、房租等设置成独立的扣除项目,在税前扣除。

三是大幅调整消费税。基于调节收入分配、保护健康、节能减排等需要,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和税率水平,不符合节能、环保等技术标准的高耗能、高污染和严重消耗资源的产品纳入征税范围,并针对部分奢侈性产品和特殊消费行为,开征特别消费税。四是加快开征针对个人居住的房地产税、环保税,研究制定遗产税、赠与税等。一方面,增强税制的调节功能;另一方面,弥补减税带来的财政收入缺口。但需注意,应以不增加中低收入者的税负为开征新税和制度设计的前提。

其二,统筹税费关系,清理各类收费、基金。

一方面,清理、降低政府性收费、基金。继续大幅降低社会保障缴费率,减轻企业负担、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收费,适时取消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水利建设基金等基金、收费。结合房地产税、环保税等税的开征,归并、取消相关领域的收费、保证金等。将条件成熟的基金和收费,尽快实现费改税。

另一方面,清理规范中介服务项目和收费,取消或降低部分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各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破除中介服务垄断,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对一些中介收费实行目录管理,明确各项前置性评估、年检收费。根据各行业发展情况,对收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规范行业协会的会费收取,禁止以各种行为、名义向企业摊派。加快推进社会团体与行政部门脱钩,禁止其利用行政资源向企业收取费用。

编辑:梁霄

关键词:税负 减税 企业 调整 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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