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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嫁外地没登记户口 60岁大妈终落户“找回自己”

2017年01月13日 08:40 | 作者: 柏建斌 | 来源:钱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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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点年纪的人都知道,上世纪70年代的人,个人户口都由乡镇统一管理,村委负责核实。方大妈当年嫁到外地后一直没有回村里生活,村委按照当时的惯例,没有把她的户口登记在村里。

那时管理比较松,方大妈先后嫁到长兴和富阳,一直没有落户,也没有办理婚姻登记,自然变成了一个“无户口”的人。

去年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为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指明了方向。去年8月,方大妈的儿子到母亲的最早户籍所在地——桐庐江南派出所求助。经过民警努力,帮方大妈恢复了户口登记。

有些人没有登记户口,究其原因,既有本人及监护人对政策不理解、不主动申报的原因,也有当事人心存顾虑等原因。

省公安厅提醒,目前仍然无户口的人员可以尽快向现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申请时,要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证明自己身份信息,如村里和邻居证明等等。经公安机关核实,符合规定的会尽快予以办理。希望这些人员和警方积极配合,早日解决户口问题。省公安厅户口问题(线索)咨询举报投诉电话:0571-87286199。

如何补办户口,不同情形有不同的办法:

●第一种情形:父母当年违反计划生育,生怕登记户口会被罚款。其实罚款不罚款与登记户口没有直接关系,为了孩子的权益,应及早办理。

●第二种情形:孩子当年没有办出生证,分两种类型:

出生在医院的,母亲凭居民身份证可以在医院办理出生证,办好了就能登记户口了。

在医院外出生的,到父母亲户口所在地的县妇幼保健院申请补领,补领时要有亲子鉴定。

两种特殊情况:父母一方去世,或者父母都不在了。前者由父亲或母亲办出生证就行,后者由现监护人申报户口,不需要申领出生证。

●第三种情形:私自收养人员的户口,分几种情况。

有收养证的可直接登记户口,在1999年4月1日前私自收养的,公证后也可登记户口。这之后收养的,收养人可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如弃婴证明、报案证明、有抚养能力证明等,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收养申请并办理收养证,之后可以登记等同于子女关系的户口。

如果不符合收养条件,由民政部门把相关材料转给当地公安部门,经调查核实后,可以以非亲属办理户口登记。(记者 柏建斌)

编辑:梁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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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外地 户口 落户 上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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