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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检察机关司法改革两周年 检察官有权但不能任性

2017年01月13日 11:02 | 作者:邢东伟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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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掉“拐杖”责任心更强

三亚市城郊检察院侦查监督局检察官丁晓梅感到,“身上的担子重了,责任更大了”。以前是集体讨论、集体负责,到头来,谁都不负责。实行司法责任制后,“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压力和责任明显增加。

丁晓梅是海南省首批796名入员额检察官之一,司法改革前是城郊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助理检察员。以前接到案件任务,她会先提出初步意见形成文书报科长,由科长审批上报主管副检察长,交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方能最终拍板。

习惯于这种三级审批办案流程,很多中青年检察官养成对上级的把关依赖,总认为即使办案中有些瑕疵,也有领导“托底”。

赋予检察官一定范围内案件决定权后,改变了三级审批模式。检察官独立行使办案权,减少了请示、汇报、逐级审批等中间环节,留出更多时间全身心研究核实证据、适用法律。

丁晓梅现在往文书上签下自己姓名时的感受和以前完全不同。没有了“拐杖”,独立办案并终身负责,不能再指望领导,出了问题没法向上推,倒逼检察官不得不对每个案子都尽心尽力、认真负责,生怕出错。

海口市秀英区检察院检察长傅铮深有感触地说:“实行司法责任制后,检察官对所办的每一起案件更加尽心尽责了。”

据介绍,为更好地发挥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秀英区检察院以入额检察官为核心,搭建新型办案组织。目前,全院形成以独任检察官办案组为常态,检察官办案组、专业化办案组为辅助的工作格局。

据统计,改革以来,海南省入额检察官独立决定审查逮捕案件9782件,独立决定审查起诉11657件。

编辑:梁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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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海南 检察机关 司法 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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