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社情·民意>你言我语 你言我语

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裁量? 国家赔偿“四问”待解

2017年02月21日 17:26 | 作者: 林智仁 卢义杰 | 来源: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
分享到: 

念斌、许金龙、聂树斌等一系列国家赔偿案件近日又被披露新进展。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注意到,这些案件让国家赔偿制度一直存在的争议重回公众视野: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裁量?财产的间接损失该不该赔?申诉费用是否该赔、怎么赔?法定赔偿之外的“暗补”是否合理?记者采访了有关律师、学者。

难量化的“精神损失费”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师立康告诉记者,他代理的辽宁原涉黑团伙袁家诚案件中的被告人之一高超,2015年11月被辽宁营口中院判决无罪,被羁押731天的高超最终获得国家赔偿18万元,其中人身自由赔偿金17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师立康说,高超今年1月已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将精神损害抚慰金加至17.7万元,“关了731天,拿到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仅1万元,占人身自由赔偿金的比例为5.6%”。该比例被律师认为过低。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的35%,不过,这个比例近年来屡有突破——陈满案达到了49%、张氏叔侄案为69%、念斌案则占86%。

多名律师表示,如果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具体标准,不仅申请人可能因缺乏明确的指引而无所适从,赔偿义务机关也可能无据可循。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认为,如今,被告人羁押时间的长短、当事人及其家属是否坚持申诉、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都有可能影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高低。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王敬波认为,一些案件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得不过度考虑“非正当因素”,比如领导关注、社会舆论等等。

王敬波建议,应考量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状况、羁押期限、案件对家人的影响、社会影响和无罪原因等因素。

一些地方已进行试水。例如,2011年,广东省公检法机关联合发布《关于在国家赔偿工作中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对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作出较明确的量化标准——以丧失人身自由的时间长短为主要依据,分为20日、两个月、3个月、1年、3年、5年、10年等8档。最低档20日以下以1000元为上限、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2000元,最高档10年以上以20万元为上限、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30万元。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步峰认为,每个个案的情况都不一样,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必要的。不过,法院可以借鉴广东的做法,制定具体裁量基准,并向社会公布,以约束裁量权、完善赔偿标准。

编辑:梁霄

关键词:精神 损害 抚慰金 裁量

更多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