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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平台司机不能提现 谁来保障这些劳动者权益

2017年05月03日 15:27 | 作者:张璁 |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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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从诞生起就戴上了“共享经济”的光环。然而,对于“共享经济”这样一个全新的事物,互联网平台与劳动者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现行法律法规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学界、公众对此还存在很大的争论。

当前,关于网约车管理最重要的依据,是2016年11月1日施行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其中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这一规定并没有对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作出明确界定,而是给出了一个“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的开放式选择。

对此,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刘小明在去年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修改了原先征求意见稿里明确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并根据网约车中存在兼职等特殊情况,现行的规定更多采用了灵活用工的处理方法。

“目前,国际上对网约车也没有形成定论和一致性的意见。”刘小明表示,“即使在网约车的发源地美国,不同的州也是实施不同的管理策略,其定位、劳动关系、价格管理等方面都还处于探索过程中。”

对于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应该进一步观察,不急于下结论

事实上,《暂行规定》出台后不久,北京海淀法院就审理了国内首例网约车交通案。该案中,一辆网约车在接单载客时,由于乘客开车门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进而引发损害赔偿。海淀法院一审认为,网约车司机系接受平台指派,履行平台与乘客的客运合同,司机属于提供劳务一方,因此平台作为接受司机劳务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专家表示,将平台公司认定为承运人,将平台指派的订单认定为平台公司与乘客之间的客运合同,这实际上隐含着法院对网约车司机与平台公司存在某种劳务关系的肯定。

在传统的劳动法理论上,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主要依据从属性理论,即考察其是否具有组织上的从属性、管理上的从属性和经济上的从属性。如今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主要是2005年印发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但近两年来,各种新的商业模式层出不穷,仅仅依靠《通知》已经无法满足现实需要。”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姜颖教授表示。

编辑:梁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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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网约车 司机 提现 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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