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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防治校园欺凌强调教育惩戒 如何有力不越界?

2017年06月08日 09:26 | 作者:杜晓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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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需要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教育惩戒权会产生哪些作用?

王维审用自己的亲身经历回答了记者的问题。

“我刚刚做班主任不久,班里的一个孩子偷拿了家里的50元钱,被家长追到学校里打。在追问之下,孩子说出了事情的原委,原来他是被人敲诈了,一个高年级的学生带着一伙人要他交50元保护费,否则就会被处置。这个孩子说,他们一伙人经常问别的同学要钱,不给的话就会被群殴,所以他只好偷家里的钱交了保护费。”王维审说。

于是,王维审和学生家长找到了那名高年级学生的班主任,这名高年级学生的班主任找到了学生及其父母。这名高年级学生并不否认,但他与父母都拒不还钱。后来学校出面处理,也无具体办法可以解决。

“我班的学生家长一怒之下报警,派出所工作人员解释说,那名高年级学生还是未成年人,敲诈数额也不大,教育了一通便让他的父母领回。从此,未受到任何惩罚的那名高年级学生更加有恃无恐,频频敲诈低年级的同学。事情的结局是,在19岁那年,那名学生因为拦路抢劫致人死亡被判死刑。”王维审说。

此后,每当人们在讨论教育要不要有惩戒权时,王维审就会想起这件事。

“在大多数时候,人们会认为教师需要惩戒权,需要一把维护教育进行下去的‘尚方宝剑’。其实,我倒是认为,教育的惩戒权说到底不是教师需要,而是学生需要。换句话说,惩戒权并不是给了教师什么权力,而是给学生正常成长以保障。倘若,教师和学校(或者说教育)有一套完善的、针对问题学生的惩戒措施,那么高年级学生很可能就会在第一次敲诈同学时被及时处置,也有可能就会改掉身上的恶习。那么,19岁的悲剧也许就可以避免。用适合孩子的惩戒、惩罚矫治孩子的错误,总比等到犯罪了搞个严重的秋后算总账要好。”王维审说。

惩戒程度应有明确界定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也曾在多个场合谈及教育惩戒权。

“严格地说,教师的惩戒权不是谁赋予的,而是教师这个工作所必需的。从古代开始,不管是中国还是西方的教师,都拥有惩戒权力,否则,教师无法完成本职工作。有人认为教师的惩戒权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学校赋予的,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储朝晖说。

储朝晖认为,正是由于上述错误观念的存在,导致一些教师放弃了惩戒权,甚至放弃了自身的责任,进而在教学实践中造成很多问题。有的学生因此没有受到合适的教育,对学生自身也形成伤害。

关于教育惩戒权,储朝晖打了一个比喻,“就好比车辆的刹车一样。惩戒权是对学生的一种控制,当学生不能自我控制时,教师通过惩戒用外力来控制学生。如果没有刹车,就不知道车会开到什么地方去,速度、方向都无法控制”。

在校园欺凌事件不时出现的当下,关于教育惩戒权的讨论可谓是一浪高过一浪。

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人大制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舒曾提出,近年有一些教师体罚学生的报道见诸报端,体罚当然不好,但是过度渲染,让老师对学生完全不敢教育,孩子一点儿挫折都不能承受,这同样是教育的失败。如今,学校中的“熊孩子”“小霸王”越来越多,陈舒认为,要赋予教师更多教育孩子的权力。

编辑:梁霄

关键词:北京 防治 校园 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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