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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出击!公益诉讼进入2.0时代

2017年07月05日 09:15 | 来源:半月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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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为公益诉讼发力

半月谈记者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正式确立和全面实施,为公益诉讼发展提供了重大机遇。当前,检察机关将在深入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制定完善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及相关配套文件,构建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公益诉讼程序。在改革的推动下,未来公益诉讼的相关立法和实施还将进一步完善。

公益诉讼:让优秀行政资源“动”起来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徐丽萍认为,公益诉讼一是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履职不再任性;二是强化公共利益保护,让公益保护触手可及。

据悉,为了让公益诉讼执行更加到位,广东部分地区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已开始对接监察机制,追究相关公职人员的违法违纪责任,强化司法震慑力。

记者在汕头市龙湖区新溪镇看到,未获得建设规划许可的大片生猪养殖窝棚正被拆除。龙湖区委书记林定亮说:“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后,我们迅速统一思想,只要是损害公益的违法行为,无论有何原因行政机关都要担起责任、纠正违法行为。”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从试点工作开始,安徽省就出台了多个省级层面的文件规定,保障公益诉讼试点工作顺利推进,特别是与人民法院的配合相当默契。

近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通知,就公益诉讼案件受理、管辖、审理等专门提出要求,进一步细化完善了公益诉讼案件审理的实体、程序问题。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谢茂田建议,首先,需要加大对检察机关人员的专业培训力度,将公益诉讼培训的重点由知识型培养向能力型培养转变,结合前期试点工作暴露出来的能力素质短板和具体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通过集中研讨、案件评查、庭审观摩等方式,提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正规化水平。

其次,不断优化队伍配置。“比如我们将懂得职务犯罪侦查的人员充实到行政检察部门,强化违法行为调查的质量和效果,将优秀公诉人配置到公益诉讼的工作岗位,提升出庭效果。”谢茂田说。

检察机关:让公益诉讼更快、更强、更专业

多位检察官认为,公益诉讼制度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又一成果,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一种独特的制度设计。

截至2017年1月底,广东88.4%的公益诉讼案件是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等诉前程序推动了侵害公益问题的解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民行处处长周虹说,通过履行诉前程序,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了社会团体、组织等其他民事公益诉讼适合主体的积极性,有助于提高全社会公益意识和公益保护自觉性。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郑红说,检察机关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没有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的牵涉,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优越性十分明显。

“目前正在推进的司法责任制改革和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财、物由省统一管理改革等司法体制改革,更加确保了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法律监督权,适合代表公共利益提起诉讼。”郑红说。

此外,检察机关具有相对丰富的诉讼经验,能够较好地解决调查取证和举证困难的问题。郑红解释说,检察机关具有专业人才队伍和技术力量,在举证能力上具有优势,使得案件证据更加扎实。

深圳市检察院民行部部长刘汉俊建议,在我国开展监察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未来可积极探索建立行政监察、审计系统与检察机关衔接制度,明确案件线索移送反馈、联合执法监察、信息资源共享等协作内容,强化监督合力,及时纠正侵害公益的行政违法行为。

部分民行部门检察官期盼,“两高”能够对公益诉讼立案、庭审、执行等诉讼程序和法律适用问题展开探讨,就公益诉讼范围是否要扩大、是否要强制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否需建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等问题作出更为详尽的司法解释或出台内部工作指引。

法律:为公益诉讼撑腰

改革正在回应现实提出的难题。7月1日起,根据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也赋予了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力。

据介绍,最高检还将与最高法研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不断完善公益案件的办理流程、细化审查标准、统一操作规范,进一步提升公益案件办理的规范化程度。

对于未来公益诉讼改革走向,专家认为还是需要通过公益诉讼立法来解决眼下的诸多矛盾。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仅仅是一个篇章的序曲,未来检察机关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上展现出来的司法保护力量也是看点之一,对于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既可以依据刑事法律追究其犯罪行为,又可以依据民事法律通过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达到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效果;而对于那些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除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通过检察建议、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等方式,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除了呼吁尽快为公益诉讼立法外,有受访者针对眼下公益诉讼中经常出现的矛盾点也提出了建议:

“我们需要尽快探索建立生态环境修复专项基金管理制度,根据损害后果和修复成本判令公益诉讼被告支付赔偿金,提高其违法成本,预防、震慑损害公益行为的发生。”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健说。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薛江武指出,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发现,有些对资源、生态、环境的破坏行为具有跨区域实施的特点,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也往往涉及多个行政区域,由某一个行政区划内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容易受到当地行政机关的不当干扰,而跨地区调查取证又可能面临诸多困难。

“如果能结合设立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将构建公益诉讼制度与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统筹推进,就能够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更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薛江武说。

(采写记者:詹奕嘉 汪军 鲍晓菁 朱国亮 周立权 熊琳) (“本期焦点”策划、编辑:张曦)

编辑:周佳佳

关键词:检察官出击 公益诉讼 2.0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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