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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宇路”路牌被拆除:行为违规但够不上处罚条件

2017年07月14日 16:24 | 作者:曾金秋 沙雪良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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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问

擅自命名道路会否受罚?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决定;一般不以人名做地名

葛宇路承认,制作路牌时并未考虑到审批监管问题,只是做了几块路牌,选了几条未命名的道路粘贴或者安插。

而根据《北京市地名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市地名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地名的命名、更名及其有关的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市规划局领导。根据民政部颁布的《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应当按照规定的原则和审批权限报经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一般不以人名做地名。

据媒体报道,如果本来的规划上没有路,即使现实中出现这条道路,按照规定也无法命名。而如果规划中有这条路,个人也无权命名。此外,道路命名有一定规则,不是任何名词都能作为道路名称。

双井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刘伟说,《办法》规定,对任意移动或毁坏地名标志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责令移回原处,赔偿损失;对故意毁坏地名标志、情节恶劣的要依法予以惩处。

是否会对葛宇路进行处理?街道办表示,葛宇路的行为违规,但够不上处罚的条件,只能对他进行批评教育。不过,由于《办法》形成于1983年,时间比较久远,谁有权进行处理并不明确。

“葛宇路”何以悬挂多年?

道路建造后,开发商尚未将道路移交各职能部门

12日下午,北京市规土委发布官方微博表示,经核实,“葛宇路”实则是由市规划委朝阳分局于2005年3月命名的“百子湾南一路”(批准文号2005朝地名命字0034号),东起广百东路,西至黄木厂路,全长约4000米。

该路段并非“无名路”,但为何“葛宇路”路牌仍能悬挂多年,无人管辖?

双井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刘伟解释,一般情况下,路段在开发商建造并配备完善基础配套后,应移交各职能部门,最后由公安机关组织安装路牌。

而“百子湾南一路”的开发商是一家名为“今典”的地产投资公司,隶属于香港今典集团。道路建造后,开发商至今仍未将道路移交给各职能部门,因而仍属于自管,街道及辖区各职能部门并没有过问。近日,街道办已与该公司取得联系了解情况,接下来将敦促开发商移交道路,按程序加设路牌。

北京市规土委打违办工作人员表示,小区开发商在建设前需向规土委打报告审批,其中包括道路名称、用途等。开发商完工后再向规土委备案,之后由各职能部门进行管辖,而规土委一般不对开发商的完工时间做强制要求。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曾金秋 沙雪良

编辑:梁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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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葛宇路 路牌 处罚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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