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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入法 可诉行政机关不履责

2017年07月24日 10:00 | 作者:孟亚旭 |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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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媒体曝光的热点事件

“媒体一曝光,我就把相关链接转到微信群里,让大家关注。”安徽省检察院民行处处长王敬安说。

2016年4月,一则以“阜阳黑码头何时休?数十万市民饮用水受威胁”为题的报道称,阜阳一黑码头非法加工煤矸石、矿石等,造成粉尘污染。当地检察机关立即邀请环保部门共同调查,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职。

但媒体报道很多,要关注哪些线索?

安徽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卫东说,他们会重点关注官方或规模大、公信力强的媒体,这其中包括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以增强信息获取的时效性。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两年来通过媒体曝光的热点事件,安徽省各检察院共发现和掌握线索90余件。

此外,检察院还会在办理刑事案件、开展专项活动中挖掘相关公益诉讼的线索。

为了案源线索,今年4月,甘肃省检察机关在全国率先制定《甘肃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鼓励群众主动发现和踊跃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上述办法明确,对社会公众举报的公益诉讼线索经检察机关核实采用,将给予一定的精神及物质奖励,奖励方式为荣誉奖励和奖金奖励,“给予奖金奖励的,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应在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根据线索的性质、情节和举报线索的价值等因素确定奖励金额,每案奖励金额多在1000元-5000元不等。”

此外,在举报线索奖励中发现有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将有关材料移送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办法》公布3个月以来,共筛选出符合专项行动规定的案件举报线索30余件。

待解

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是什么?

对于当事人的称呼,在各类诉讼中各不相同。在民事诉讼中称“原告”或“被告”;在刑事诉讼中称“公诉人”和“被告人”。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又该叫什么?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应松年说,上述两个选择似乎都不理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如果采用刑事诉讼中的说法,称检察机关为“公诉人”,但又不涉及犯罪问题。如果采用民事诉讼的说法,称检察机关为“原告”,又会导致行政和民事一样。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提起诉讼,应该有所区别。

应松年说,在行政公益诉讼中,他赞成用“起诉人”和“被起诉人”的说法,“将来如果有二审,只要看谁是起诉一方,谁是被起诉一方就行了。”

公益诉讼案赔偿资金怎么用?

2015年12月22日,江苏常州市检察院将许建惠、许玉仙告上法庭。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后,全国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6年4月14日,常州市中院一审判决,许建惠、许玉仙消除环境继续污染危险;委托有土壤处理资质的单位制订土壤修复方案,提交常州市环保局审核通过后实施。同时,赔偿对其他环境造成的损失150万元。

但赔偿资金怎么使用却是个问题。北青报记者获悉,针对赔偿的资金,一些地方建立了环境公益基金,专门制定规范,由法院、环保部门、财政部门等共同管理,检察机关发挥监督作用,制定修复方案,规定资金的使用办法。

王敬安则建议,资金的使用需要第三方介入。“被污染环境的修复和治理,需要专业的权威机构来解决。在环境污染治理方面,司法机关并不是权威,必须由专业的机构来操作。”

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由谁举证?

刚刚在全国推开的公益诉讼,需要解决的问题不只是资金。“每个案子都是非常具体的过程,程序方面还有很多问题需要协商。”应松年说,不久前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中明确,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

应松年说,“履行职责”本身的内容就很丰富,“是检察院平时处理问题时发现的,还是一些个人跑来告诉检察院的,都是要考虑的问题。检察机关要考量在公益诉讼中的环节和程序”。

另外,由谁来举证、举证到什么地步,也是接下来需要考虑的问题。

应松年说,在一般的“民告官”诉讼中,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只要提供客观事实,有法律依据就可以提起诉讼。“但在行政公益诉讼中,举证责任该如何分配?是否和原来的行政诉讼法一样?还是要求检察院有比较扎实的证据和事实?要做到这一点,检察院就需要调查权。另外,法院怎么对待证据、需要证明到什么水平,也是个问题。”应松年说。

他认为,检察院要有比较充实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建议给检察机关一定的调查权,以便检察院将起诉的内容“搞扎实”。

编辑:李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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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益 诉讼 检察机关 检察院 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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