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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行政执法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2019年01月03日 14:50 |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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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上海市某工厂擅自使用手机信号放大器干扰公众移动通信案

案例概述:

2018年8月,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收到“12345”市民服务热线转送单,反应嘉定区某工厂内安装了某天线,导致无法拨打手机。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随即组织技术人员开展调查,经多次摸排,最终确定该厂区安装的天线为手机信号放大器,造成了对电信基站的干扰。

该工厂擅自使用手机信号放大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不得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不得利用无线电台(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第十四条“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以及第二十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规定,对公众移动通信造成严重干扰。

2018年8月21日,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设备,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法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有向无线电管理机构陈诉、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当事人于8月28日到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作出陈述申辩,经审核,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认为陈述申辩理由和证据不充分,最终决定维持原行政处罚。当事人自觉履行了行政处罚,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该案结案。

案例点评:

设置、使用手机信号放大器干扰公众移动通信的违法行为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无线电技术的进步日益增多,侵害了手机用户的正当通信权益。本案是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针对此类案件进行查处的一起典型案例。在本案执法中,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认定违法事实清楚,取证工作细致,案件的处罚结果与当事人行为的危害性相适应,是该类型案件处罚的有益借鉴。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切实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赋予的监管职能,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加大监管力度,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编辑:王丽鑫

关键词:无线电 设备 干扰 擅自 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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