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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呼吁:明确法刑关系 防止刑罚权的滥用

2019年01月13日 12:24 | 作者:李木元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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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网北京1月13日电(记者 李木元)由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刑事判解研究中心共同主办“新时代法刑关系:反思与定位”研讨会1月12日在京举行。与会专家、学者表示,刑法是保障法,而不是直接提供行为规则的法律,应明确法刑关系,防止刑罚权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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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也是我国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律。因为对“法刑关系”的不明确,确实存在刑罚权过度使用的情况。专家表示,“法刑关系”中,“法”“刑”是并立的。“法”是指他法,即所有规定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而“刑”则是指“刑罚”,即判处的主刑和附加刑。为何要提“法刑关系”,一是从逻辑和经验看,刑法学的任何派别或学说,都必须以“确立刑法与他法是什么关系”为其存在之前提,这个问题也决定了一国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走向。二是刑法学研究的“部门法”模式,是否合理,值得商榷。三是目前刑法与民法、商法、行政法等部门法的隔阂在增加。四是现实中存在“民商法上的合法行为成了刑法上的犯罪行为”,需要明确解释。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时延安教授表示刑法规范具有指引人们行为举止的作用。但刑法规范这种指引是间接的,而不是直接的,因为它不能告诉人们该做什么。正如一个孩子考试没有考好受到家长的惩罚,孩子只是知道应该取得好成绩,但他不知道如何取得好成绩。从这个角度看,刑法不是直接提供行为规则的法律。

为此,时延安提出三个观点:一是刑法规范不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也不提供有关职权或职责的规定。例如,财产犯罪中,刑法规范只是告诉人们,非法取得或者毁坏他人财物是一种罪行,但这些刑法规范并不确定被侵犯财产权利的归属和内容,也不提供相应的义务规定。二是刑法规范的适用前提,都可以归结为(广义的)义务违反,这些义务规定基本上都是由民法和行政法规定的,也包括国家法和军事法。三是刑法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只是确认这些法律确定的规则不能被违反,但无法恢复犯罪之前的法律秩序状态。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左坚卫教授表示,不适当地扩张刑罚权是我国刑事司法中一直存在的问题,这一问题迄今未能找到一条具有可操作性的解决路径。通过理清刑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确立刑法的保障法地位,可以成为一种尝试。

左坚卫强调,刑法不能独立设置权利义务,否则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就会陷入混乱,刑罚权的发动就丧失了基础,罪刑擅断就难以避免,公民权利也就会面临严重威胁;我国刑罚权存在越过其他部门法直接发动的问题,需要加以限制;明确刑罚权的发动以行为违反了其他部门法为前提,有助于防止刑罚权的滥用。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代院长张远煌教授也表示,关于新时代“法刑关系”的反思与定位,首先要明确,刑事立法或刑事司法要恪守刑法最后法和保障法的基本定位和基本角色。其次,不能关起门来就刑法谈刑法,过分强调专业性,这样容易忘记刑法的保障法地位,应把刑法和其他法进行比较研究,体现学术的自觉。第三,为了充分发挥刑法最后法与保障法的功能,应当大力提倡和推进预防性刑法,这个应该是当代刑法学重要使命。

编辑:曾珂

关键词:明确法刑关系 防止刑罚权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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