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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活创投行业要再出实招

2020年04月17日 10:45 | 作者:胡敏翔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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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短缺是威胁中小企业生存的“桎梏”。创业投资是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发展创投对提高中小企业存活率和成功率有着重要意义。目前,国内创投行业自身面临着筹资难、注册难、退出难等诸多问题。为更好推动创业投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提出如下建议:

一、 实行差异化精准监管。目前对创业投资缺乏明确的定义和专业的认定,导致优惠政策出台困难、落地更难。建议由科技部门作为归口管理单位,进一步明确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的内涵,区别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的区别,为对创业投资实施差异化管理奠定基础。可从基金规模、投资对象、投资阶段等做界定。比如单个基金规模小于5亿元,单个项目投资小于5000万元,投资对象为科技型中小企业(且营收小于2亿元)等,重点鼓励投资早期创业企业。

二、 放宽市场准入。一是支持创投企业直接进入资本市场。目前,创投行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在于自身规模限制。在成熟资本市场,风险投资企业通过IPO募集资金、规范财务、强化管理,再反馈被投企业,形成创新链、产业链和资本链的闭合回路。但在我国,除个别新三板挂牌企业外,风险投资企业直接通过IPO方式上市之路还是不通的。二是进一步放松和规范创投企业登记注册。建议政府设立促进创投行业领导小组或工作专班,研究解决一些系统性的问题和困难。同时,在金融发达省市设立金融业登记注册绿色通道或设立金融业注册登记分局。

三、 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一是继续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注册制试点,减少窗口指导、完善退市程序,利用主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市场为创投企业营造畅通的退出机制。二是修订完善“减持新规”,在严格控制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套现的基础上,对财务投资型的创投企业给予获利离场的机会和机制。三是简化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失败项目的破产清算程序,方便创投企业税前抵扣,有利于把国家新出台的基金按年度征税的政策落到实处。四是鼓励上市公司开展并购重组业务,强化信息披露,简化审批手续,扩大创业投资项目退出渠道。

四、 出台相关优惠政策。一是鼓励长期投资。对投资期限在3年以上,实施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加计扣除与投资年限挂钩。二是实施所得税递延交纳。对创投基金对本金回收前,投资项目回收资金所得税递延到整体盈利再缴纳。三是将创投企业纳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范围。建议投资总额60%以上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的创投企业,可以参照国家高技术服务业企业认定标准,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四是资管新规出台前已经形成的出资,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暂停整改消化,以缓解创投企业的筹资压力。

(作者系民建中央财政金融委员会委员、绩优投资董事长)

编辑:董雨吉

关键词:投资 创投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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