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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国峰:关于伴生放射性矿普查的思考

2020年04月22日 15:49 | 作者:郑国峰 | 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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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参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至今已3年有余。本文针对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工作谈一些思考。

普查范围的确定要充分与监管需求挂钩。伴生放射性普查是为了制定和完善伴生放射性矿辐射环境管理制度,促进改善辐射环境质量。在普查工作实施中,以此为导向,一是调查空间地理信息,反映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的空间分布,包含地区、行业、矿产种类聚集度,以及与敏感受体距离等信息。这有助于国家监管部门全面了解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的分布情况,精准施策,也有助于各省(区、市)监管部门了解本省分布情况、地理位置,高效开展监督检查。二是监测各类调查对象的放射性水平,有助于监管部门掌握企业废水、固体物料、固体废物的放射性水平,让企业有针对性地采取放射性污染防治措施。三是调查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累积贮存量,有助于研究制定处置政策,推动妥善处置。

普查机构要统一领导伴生放射性矿普查。伴生放射性矿是工业源调查的一部分,是对带有放射性工业源企业的调查。除了区县级普查机构调查常规工业源企业的基本信息以外,还需要省级辐射监测机构开展放射性监测。在实际工作中,省级普查机构要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好省级辐射监测机构和区县级普查机构,建立衔接机制,形成普查合力,避免由于信息沟通不畅造成两方重复调查、都没有调查、调查信息不匹配等现象。

确保数据质量是伴生放射性矿普查的生命线。在普查全过程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保证了普查数据的全面性、真实性、有效性。在普查开展前,为统一校准监测仪器,全国各地参与普查的辐射监测机构开展了实验室比对。普查过程中,为保证监测质量,成立了国家级的质量保证工作组,制定质量保证方案,确定了同步采样、分析的抽取比例。普查数据填报后,运用普查软件进行强制性审核。人工校核、集中审核、质量核查、第三方评估等手段结合使用,同时要求填报数据提供证明材料,确保数据真实、可信。

3年普查工作积累了大量宝贵经验,建立的工作机制和伴生放射性矿普查方法可以有效借鉴于其他专项工作的开展,培养的一大批生态环境保护专业人员将提升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整体能力。下一步,充分挖掘数据潜在价值,加大成果开发力度,利用普查成果为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标准提供支撑,确保辐射环境安全。

作者单位:生态环境部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

编辑:董雨吉

关键词:普查 放射性 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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