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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权编对“两山理论”的贯彻

2020年11月07日 18:56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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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及其构成要素大多是民法上的自然资源,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表现为“物”或“财产”。民法上,通过“财产权”与人发生关联,表现物权制度。由此,物权编成为了民法典中与生态环境关系最紧密、影响最直观的“重头戏”。上篇文章中,我对物权编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进行了梳理,这些被称之为“绿色”物权的条款,形成了对生态环境的私益与公益双重保护机制。

民法首先是保护个人利益的法律,保护人民享有在良好环境中生活的权益,是民法典以人民为中心的具体体现。物权编第288-296条分别就生活中常见的用水、排水、通风、采光、日照及污染物质排放等常见生活性环境问题做出规定,确立了保护美好生活环境的底线。物权编第274、286、287条,通过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及其行使,从小区绿地特别保护、小区公共环境治理、业主合法权益保障请求权等三个方面提供小区环境公益保障,构建共有环境共同保护新机制。民法典物权编第322条和第375、378、379条,通过规定添附制度、完善地役权制度,为节约资源、实现物尽其用提供了民法依据。

生态环境是我们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共同利益,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属性。民法典为保护环境公益,也做出了专门安排。一方面,物权编第209、224、225条等确认并扩展宪法有关国有资源的范围,把重要环境要素纳入国有资源范畴,并重申“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为从全民利益、公众需要角度分配、管理和保护这些重要资源奠定权属根基。另一方面,物权编第120、326、346条规定了对用益物权行使的生态环境约束,为环境公益保障提供了反向制度激励。尤其是第346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具有开创性,意义重大。

今年,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两山理论”15周年。15年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价值观,对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如何将“两山理论”所蕴含的深刻思想贯彻到民法典中,变成“经济要环保,环保要经济”的行为规范,是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始终高度重视的一个问题。物权制度作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基础性规范,如何保障“绿水青山”变成“金山银山”、限制“金山银山”破坏“绿水青山”,是重中之重。

为此,民法典物权编对此做出了妥善安排。

首先是秉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价值取向,促进民法规范与环境法规范的有机衔接,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法律规则。将以往在民法秩序中仅作为无主物甚或背景性存在的一般资源、整体环境甚至生态服务日益稀缺,拟制为一种“财产”,“借用”物权法相关原理、概念和规则进行保护。

其次是为生产、生活施加普遍环保约束,限制“金山银山”破坏“绿水青山”。“生态环境问题归根结底是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问题”,绿色发展需要通过对生产、生活施加环保约束、形成“倒逼”机制来实现。物权编第326条和第346条把遵守环保要求和用途管制作为合法行使用益物权、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边界范围和前提条件,有助于“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方式。而第293条对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通风、采光和日照”相关标准,第294条对不动产权利人弃置废物、排放污染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的要求,则进一步将环保约束扩展到生活层面。这些规定对于“把经济活动、人的行为限制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能够承受的限度内,为“自然生态留下休养生息的时间和空间”。

第三,重要环境要素公有,分层保护环境权益,确保实现“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的转化。物权编确认并扩展宪法有关国有资源的范围,把重要环境要素纳入国有资源范畴,并重申“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为从全民利益、公众需要角度分配、管理和保护这些重要资源奠定权属根基。第325条对自然资源应“有偿使用”的原则性要求则为体现资源价值、保证利用效率、实现惠益共享提供机制保障。在公民个体性和集体性环境权益的确认和保障方面,法典第274条有关小区绿地共有的规定及前述相邻关系条款,都具有重要作用。

以学习民法典体会,纪念“两山理论”提出15周年。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物权 权编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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