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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导读㉞丨家庭关系中的亲属间关系如何界定?

2021年03月28日 20:52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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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编第三章家庭关系第2节名为“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包括家庭中的父母子女关系及兄弟姐妹、祖孙之间的亲属关系。因为民法典没有“亲属编”,所以将亲属中有血缘关系的成员放在家庭关系中进行规定。

本节主要内容包括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非婚生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亲子关系异议之诉,以及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抚养和赡养义务,兄弟姐妹间抚养义务等。

1、 父母子女关系和祖孙关系有何不同?

民法典第26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据此,父母子女之间抚养、赡养和保护等义务是绝对的、无条件地存在。

根据民法典第1074条第1款规定:“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关系中,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可见,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辈的抚养义务有前提条件,并非绝对义务。也就是说,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第一顺序义务人是父母,第二顺序才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根据民法典第1074条第2款:“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同理,孙辈对祖辈的赡养也是有前提条件的,第一顺序赡养义务人是他们的子女,第二顺序的赡养义务人才是孙辈,且孙辈要有“负担能力”。所以,孙辈对祖辈的赡养义务也是相对的。

2、 父母子女关系和兄弟姐妹关系有何不同?

民法典第1075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可见,兄弟姐妹作为平辈之间的扶养关系是相对的。产生兄、姐对弟、妹的扶养义务,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弟、妹须为未成年人。如果已经成年,即便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兄、姐也没有法定扶养义务;

2、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扶养。父母是第一顺序的扶养人,只有父母不在或者没有扶养的能力,才产生兄、姐对弟、妹的扶养义务;

3、承担对弟、妹扶养义务的兄、姐有负担能力。也就是说即使弟、妹未成年,父母死亡或没有扶养能力,但兄、姐没有负担能力的,扶养义务也不必然发生。

同样,弟、妹对兄、姐承担扶养义务,也需要具备三个条件:

1、兄、姐缺乏劳动能力且缺乏生活来源。如果缺乏劳动能力但有其他经济来源,不符合条件;

2、兄、姐没有第一顺序扶养义务人或第一顺序扶养义务人没有扶养能力。比如兄、姐没有配偶和子女,或配偶和子女已经死亡或者虽未死亡但没有扶养和赡养能力的;

3、弟、妹由兄、姐扶养长大且有负担能力。弟、妹对兄、姐的法定扶养义务以接受过兄、姐的扶养为条件,这是考虑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所以说,父母子女间的抚养及赡养是无条件的、绝对的;兄弟姐妹间的扶养是有条件的、相对的。

3、 祖孙关系与兄弟姐妹关系有何区别?

虽然祖孙间的扶养和赡养、兄弟姐妹间的扶养关系都是有条件的、相对的。但两者之间也有区别。主要区别在于条件不同:祖孙间产生扶养和赡养的条件是祖辈或孙辈都缺乏第一顺序的赡养和抚养人、没有生活来源,且祖辈和孙辈都具备负担能力。只有满足这些条件,才产生祖辈对未成年孙辈的抚养义务以及孙辈对祖辈的赡养义务。

兄弟姐妹间产生扶养的条件,虽然也有兄、姐或弟、妹缺乏第一顺序抚养人的要求,但弟、妹对兄、姐扶养的前提条件是未成年时曾接受过兄、姐的扶养,否则就不存在法定扶养义务。这和孙辈对祖辈的赡养义务不同,孙辈对祖辈的扶养并不要求未成年时曾经接受过祖辈的抚养,只要祖辈确实无人赡养及没有收入来源,孙辈就有义务赡养祖辈。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考虑祖孙是长幼辈,与兄弟姐妹是平辈不同,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应有所区别。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扶养 义务 子女 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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