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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两种行为有什么区别?

2021年06月25日 16:50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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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上,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都是环境侵权行为,其所造成的后果是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污染环境的行为特征是人类向环境“排污”,后果是导致环境质量下降、人群健康受害以及生态系统功能丧失。生态破坏的行为特征是人类向环境“索取”,后果是导致生态失衡以及生态功能丧失。比较而言,环境污染行为既可能导致个人生命健康受害、财产损害,也可能导致生态破坏等公共利益受害,因为有“污染源”,容易确定侵权行为人及其损害后果;生态破坏行为更多造成的是不特定多数人利益受损以及生态公共利益受害,因为该行为的后果多由生态破坏行为与生态系统运行相互作用而产生,且具有较长的滞后性,难以确定损害后果。虽然根据民法典第1229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这只是民法对构成环境侵权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民事责任规定。在民法典之外,环境保护法及其相关法律,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还规定有不同的行政、民事和刑事法律责任。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生态 破坏 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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