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国企·民企>聚·焦点聚·焦点

叶林:建立企业年报公示制度是推进政府简政放权的重大举措

2014年09月02日 08:57 | 来源:人民政协报-人民政协网
分享到: 

  即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建立了一个新型的法律制度———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包含一系列与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有关的制度。

  首先,废除年度检验制度,建立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有助于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市场主体作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身要对其是否诚信向社会负责,接受全社会的监督,而不是像过去那样仅向政府部门负责,而由政府部门对其是否诚信进行背书。这也使得企业的经营行为被置于阳光监督之下。任何个人、社会组织和其他市场主体发现其违法行为的,都可以进行举报,再由工商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进行查处,实现对市场主体的社会共治,有利于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工商部门不再像过去那样每年对全部市场主体进行一次普遍检查,还在客观上解决了政府行政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提高了行政执法的针对性和社会价值性。

  其次,减少对企业的直接干预,体现了政府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的转变,体现了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年报公示制度通过信息约束机制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企业无需再像过去那样每年向工商部门提交一堆纸质材料,通过后还要拿着营业执照到工商部门加盖年检通过戳记,这就变直接管控为间接约束,实现了政府对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在客观上实现了廉洁执法和工商登记注册的便利化。

  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也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市场主体的工商注册信息和企业信息是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信息,为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成员提供必要的信息服务是政府部门的职责,公示企业年报信息可以使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更好地分析、判断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的安全性,为他们的投资和经营行为、决策提供参考。公示企业年报信息,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和利用这些信息资源,有助于维护交易安全,有助于实现市场的优胜劣汰,实现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

  最后,废年检、建年报公示,还有助于实现社会公众需求和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平衡。《条例》规定对可能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由企业自行选择是否公示。而过去的年检往往需要报送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这种做法在增加成本的同时,还使得企业的一些重要的经营信息被置于企业可控的范围之外。

  废年检、建年报公示,蕴含的改革深意是很值得回味和思考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政府部门转变职能的基本遵循。我认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是维护市场主体自由行商的私权和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政府公权的一个最佳平衡点,同时也是推进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和促进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最佳结合点。通过建立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把行政执法对企业自主经营过强干预的手收了回来,转而用于凸显企业的主体责任、强化社会监督,通过信用信息的杠杆,实现了市场配置资源和政府有效调控的双赢。

编辑:罗韦

关键词:企业 市场 政府 信息

更多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