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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城镇化进程中传统村落保护”双周协商座谈会发言摘登

2014年12月15日 15:52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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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名城委副主任曹昌智:
将传统村落保护作为各级党委政府一项重要举措推行

我国现已确定的2555个传统村落在地域分布上很不均衡。总体来说,经济发展越快,交通区位越好,城镇化率越高的省、区和直辖市,传统村落的数量越少,保护状况也越差。其原因是一些省市在推进城镇化发展中对古村落缺乏保护意识,盲目迁村并镇,追求城镇化率,甚至强制农民迁村并城。

保护传统村落,首先要提高地方党委、政府的保护意识,端正政绩观。建议全国政协就如何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和保护传统村落,组织专题调研,向中央反映情况。此外,建议:

一、 尽快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制度,作为各级党委、政府的一项重要举措推行。

二、 在推进城镇化工作中,要把传统村落保护纳入推进城镇化发展的总体部署,制定相应政策和问责制度,不得对传统村落随意撤并。

三、 设立稳定的专项资金渠道。把传统村落财政补贴资金集中用于保护抢救。

四、 根据我国区域经济梯度发展的实际,对传统村落区别政策,实行分级分类指导。财政补贴不只限于中央,省市地方财政也要给予配套扶持。对经济发展较快东部地区应支持抢救性保护传统村落的项目;中部地区,抢救传统村落格局和有重要价值的传统民居,同时支持部分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对西部特别是老少边地区,应加大资金投入力度,资金投向抢救性传统民居和基础设施、防灾设施的同时,要和国家扶贫政策、扶贫资金结合,进行产业引导辅助。

五、 制定传统村落宅基地使用特殊政策。有条件的传统村落应实行新老居住地分开。对因人口增加确实需要重新建房或因传统村落产业发展需要村集体收回老宅的农户,应按照保护规划在新区安排宅基地。

湖南省中国村落文化研究中心主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胡彬彬:
保护传统村落文化应加强国家立法

关于国家立法保护中国传统村落文化的四点建议:

一、 关于国家立法保护中国传统村落文化。目前我国没有一部能完整涵盖和完全适应中国传统村落及其文化保护的法律,且现有法律相互矛盾。建议由国务院主持,国家住建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等相关部局参与起草,尽快制定出一部适用于中国传统村落及其文化保护的国家专门性法规,并设立专门的监督监察机构。

二、 关于中国传统村落的建筑保护。我国现行的《文物保护法》、《土地管理法》与农村民居权属政策、传统村落保护不相适应,传统村落保护进入了现行法律法规与实际保护效果相悖相峙的困局,应及时调整,出台与其相适应的法律。

三、 中国传统村落文化的活态保护。传统村落文化的价值,不仅仅体现在传统村落的固态建筑上,更体现于原住民的生产生活方式、风俗习惯、精神信仰、道德观念与价值取向等物质与非物质文化“活态”中。

四、 中国传统村落的环境保护。在村落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定中,应将传统村落周边的自然环境纳入进来。

清华大学建筑学院副教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罗德胤:
传统村落保护关键

是激活人心扭转观念

一、 观念是根源。传统村落保护面临各种各样的问题和困难,究其根源是遗产观念不普及。村民们普遍认为传统村落和传统民居是落后贫穷的象征,要将其拆除。政府要保护,就会跟村民产生冲突,从而引发一系列的管理、机制等问题。

二、 扭转观念靠示范。政府拿出一定资源,建立一批示范村或示范点,在根本上改变村民们的价值观,实现村落保护的成本由全民共担。

三、 各村要有示范点。建议在每个传统村落里,由政府筹集资金,对1-3处传统建筑或历史建筑进行保护修缮和内部改造,使其符合现代化生活。示范点选择有三类:一是公共建筑如大会堂、民俗博物馆等,让村落社区重新找回集体凝聚力。二是公益建筑如小型书屋、小型幼儿园等,为留守农村的老人、小孩和妇女等弱势群体设计一个专门活动空间。三、时尚建筑如咖啡馆、茶馆、小型餐厅、小型客栈等,此类建筑可为当地村民创造收入。

四、 各地要有示范村。建议选择百分之一的传统村落,由政府筹集资金,进行整村推进保护与发展工程,在做好保护发展规划基础上,利用两年时间完成修路、上下水、电气等基础设施和河道、巷路、树木等景观工程;由政府注资到村委会或合作社,购买或长期租用旧房、农田和山林,进行规模种植和改造经营,盘活并壮大资产。在此基础上,制订适用于本村的社保福利政策。

五、 村落保护要有守有攻。划定保护区、制订保护措施是为了遏制住破坏势头,改善基础设施和完善景观面貌为发展做准备。

编辑:刘小源

关键词:村落 传统 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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