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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标注混乱消费者难以分辨 律师发起公益诉讼

2015年05月05日 10:21 |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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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说法

  企业表示标注合规

  记者昨天与金龙鱼、福临门等企业联系,询问目前企业相关转基因产品标识是否达到了“显著”要求、为何对本就没有转基因作物的产品如花生却高调标注“非转基因”、未来是否会有改进的举措等问题。

  昨天下午,两家企业均发来回复。

  金龙鱼回复表示,国家关于转基因的标识一直有明确的要求,农业部在《农业转基因生物标签的标识》已有详细规定;我司已严格按照我国农业部和GB7718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显著标识,标识符合食品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中粮福临门也表示,公司所有食用油产品的生产和标注均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对原料的真实属性进行了标注。

  □行动

  71名律师联手发起公益诉讼

  关于转基因标识之乱,其实已有律师发起行动。云南同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思龙昨天告诉记者,几年前他就开始关注转基因食品的标识问题,发现转基因食品普遍存在标识字体较小、消费者难以辨识、极易混淆的情况,甚至有些转基因食品还故意不标识,这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故此,他于去年下半年开始联合全国多个律师针对转基因食品标识不醒目或根本不标识问题发起法律行动。

  “转基因食品必须‘显著’标识,怎样标注才算‘显著’?最起码要达到消费者一眼就能看得到的标准”,许思龙表示,其实我国非转基因食品根本不需要标识,但同一企业却用非常大的字号醒目标识“非转基因”;而需要标识的“转基因”却故意标得很小,这显然有刻意隐瞒、欺诈之嫌。

  “截至目前,此项公益行动已获得国内71位律师的支持和响应”。许思龙告诉记者,目前已有多名律师向全国多个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生产企业“欺诈”,被告企业涉及食用油品牌金龙鱼、福临门等多家企业,目前全国共立案11件。

  >>追问

  “显著”标识到底有何标准?

  记者通过公开信息查阅发现,农业部曾于2007年下发“869号公告-1-2007”文,该文件规定,关于转基因生物标识文字要求是“高度不小于1.8毫米”。

  字体高度1.8毫米,从正常消费者视觉上看,这显然算不上是“显著”,那么农业部制定该标准的依据到底是什么?遗憾的是,农业部昨天对记者的采访没有给出回复。许思龙告诉记者,在福州起诉的公益诉讼中,金龙鱼也是提供了该文件来辩解,但法院一审裁决仍然认定金龙鱼某款调和油转基因标识标注不明显。不过法院并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欺诈”,对此,原告不服已提起上诉。

  □专家说法

  1 标识之乱带来不正当竞争

  “尽管有关转基因安全性的争论短时期内很难分出胜负,但保证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消费的知情权则是最基本的要求”,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冬表示,任何企业都应当将商品真实信息告知消费者,消费者有权知道自己吃的食物到底是什么。

  “现实中本没有转基因花生油,厂家却故意告知消费者‘非转基因’,这种本没有A产品却故意说成有‘非A’产品的存在,让消费者误解还有转基因花生油,从而吸引消费,这是一种非典型性欺诈行为”,吴冬表示,另外,尽管国家并没有限制非转基因食品不可以标注“非转基因”字样,但是企业这样标注其实是让没这样标注的非转基因食品生产企业处于竞争劣势。

  2 建议禁止阴性标识做法

  对于市场关于食品转基因标注的乱象,吴冬认为,这需要相关主管部门首先能够统一做个明确规定,譬如禁止允许“阴性标识”的标识方法,即对我国已批准进口用做加工原料或在国内已经商业化种植,市场上确实存在该种转基因作物和非转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的,一律不允许标注“非转基因”,这样消费者选择就方便很多。

  对于企业“阴性标识”的做法,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院长胡小松接受记者采访时更是表示:“就好比一个人身体有病,他可以说自己有什么病;但是一个人本没有病,非要见谁都告诉人家说自己没有病,那他或许真的有病了。”胡小松认为,是转基因食品就告知,不是就别说,否则将给消费者带来很大误解。

  3 相关部门应当协同管理

  “在转基因食品标识上,相关政府部门确实需要协同管理”,吴冬表示,目前的现状是,农业部、质检总局等都有转基因产品的标注管理要求,只是在市场监管时就出现了问题。

  吴冬表示,转基因农作物标识归农业部门管理,市场上转基因作物加工食品归食药监局监管,食品标识归质检总局管,产品广告宣传又归工商局管,转基因食品标识到底哪个部门监管着实让人云里雾里。

  对于这一现状,吴冬表示,除了相关部门应出面协调外,各部门制定规章的立法备案时更应严格把关,避免各部门制定出一批在日后无法有效实施的低水平规章。

  京华时报记者胡笑红实习记者贾婷

 

编辑:巩盼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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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转基因标注混乱 转基因标识 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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