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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看待“离婚缓冲期”

2016年03月14日 21:22 | 作者:曲征 | 来源:荆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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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离婚率不断攀升的现状,全国人大代表、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大外科副主任刘璠建议,将婚姻登记条例中行政程序离婚“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修改为“自受理离婚申请之日起,3个月缓冲期和审查期满后,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从制度上减少政策性离婚和冲动性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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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石激起千层浪,对此人们议论纷纷,许多网友持反对的观点,而笔者认为,对此应理性看待,且不妨一试。

这些年我国离婚率不断攀升,固然与价值观转变、社会道德滑坡、浮躁虚荣的人生价值观甚嚣尘上有关,也与个性自由解放、重视自我心灵感受的时尚因素有关,但是,还有个因素不能忽略,那就是离婚条件过于宽松,手续简单、成本太低。“当场领证”导致冲动离婚、任性离婚的现象时有发生。

编辑: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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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离婚率 缓冲期 3个月 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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