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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养老曝四大风险问题 试点近两年参与者寥寥

2016年06月07日 08:25 | 作者:赵丽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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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风险

  抵押房产价值或难实现

  不过,即使是非参与型产品,仍面临法律方面的风险。

  保监会关于“以房养老”的53号文件中虽然没有提及贷款人子女的继承权问题,但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提出,参与贷款的老年人过世后,其房产处置所得在偿还保险公司已支付的养老保险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依然归法定继承人所有;如果房产处置所得不足以偿付保险公司已支付的养老保险相关费用,保险公司将承担房价不足的风险,不再向老年人的家属追偿。

  对此,胡继晔向记者表示这样的担心,在业务开展之初,保险公司为了扩大客户基础可以采取这样的措施,但其面临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

  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其中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七条规定:业主抵押自己所有房屋,如果该套房产是属于业主的惟一可以居住房产,而且也有充分证据可证明这一点的时候,那么即使抵押权人向业主追讨欠款,法院也不能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一旦老年人与保险公司签署反向抵押贷款合同,在老年人病重时,有子女入住该抵押房屋,并且声称是‘惟一住房’,未来即使老人去世,保险公司也很难将其子女驱离,届时保险公司将无法实现房产价值。可见,法律风险因素是无法由保险公司自身进行防范的。”胡继晔说。

  这还不是多数保险公司不愿推进“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的唯一原因。

编辑:玄燕凤

关键词:以房养老 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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