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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困人罚款要“因责施罚”

2016年06月27日 10:18 | 作者:胡建兵 |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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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日前发布,8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市区电梯困人,接到报告后,维修人员必须30分钟以内到场,市区外的1个小时以内到达,被困时间超过1小时,最高可罚1万元。

在电梯“吃人”频现的情况下,出台专门管理办法很有必要。上述办法明确,电梯修理应由电梯制造商或其他许可单位进行。平心而论,电梯在售后保修期内,或是电梯质量问题直接指向制造商责任,要求其维修不可。而通常恐怕得更多地找小区物业。那“其他许可单位”是否包括物业?

对维修人员未及时抵达罚款,初衷可以理解,但没有把“向谁报告、谁来救援、处罚谁”说清楚,也就是没有从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组织施救等方面厘清电梯所有权人与管理权人之间的关系,这可能导致相互推诿问题。

现实情况下,对电梯“困人”,施救不能舍近求远,应第一时间通知物业,小区物管不能救助的再由其向其他专业人员求助,而各城市也该有24小时值班的专业救援队。对于电梯故障,分清是质量问题还是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很重要,这也是区分罚谁、怎么罚的关键。

□胡建兵(媒体人)


编辑:刘文俊

关键词:电梯困人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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