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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草案:哪些规定最受关注

2016年07月05日 09:29 | 作者:王亦君 |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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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岁孩子或将有民事行为能力 这一步跨得是否大了些

“草案一下子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十周岁下降为六周岁,我认为存在重大制度风险。”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苏泽林表示。

我国现行民法通则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草案将此规定修改为,“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草案明确提出:不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据了解,此前我国民法学界起草的多个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也基本采取了上述设计。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组织撰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就将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界限从十周岁降为六周岁。

李适时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草案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十周岁”降到“六周岁”,主要考虑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这一调整也与我国义务教育法关于年满六周岁的儿童须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相呼应,实践中易于掌握、执行。

苏泽林说,《民法通则》把十岁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起点是有道理的,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满十周岁的人,一般已经完成了初级小学的教育,进入了小学的高级教育阶段,有了一定的知识积累。二是满十周岁的人单独接触社会的机会相对较多,有了一定的社会阅历,能够初步了解自己行为的一般性质和相对后果。从实践来看,这样规定符合我国实际情况。草案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从十周岁降到六周岁,也就有可能让幼儿园的孩子承担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这样规定不符合孩子的生理特征、不符合实际。

苏泽林建议维持现行民法通则的规定,如果一定要修改,建议降到八岁,六岁上小学,八岁上小学二年级,初步具备了一定知识,也有一定的社会阅历。

苏泽林委员的这一建议得到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的赞同。何晔晖委员提出,考虑当前未成年人心理承受能力和认识能力有所提高,草案就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降到可以入学的六岁的法定年龄,“这一步是不是走得快了一点?建议下降到八岁,六岁小孩可能还没有走进校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许振超也认为,从十周岁调整到六周岁的理由之一——“目前未成年人心理、生理成熟程度、认知能力有所提高”有些片面,“现在学校里、社会上六至十岁的孩子出问题确实比较多,但实际上是反证他们的心理、生理都不成熟,认知能力都不够”,他说,“要拿出足够的证据说明六周岁足够承担(一定民事行为能力),不能把沿海发达地区的一些‘神童’的情况概括到全国。”

全国人大代表孙菁表示,我国不同地域、民族、教育环境下的六岁未成年人的认知和辨识能力是有差距的,定的年龄过低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甚至为一些欺诈行为留下借口。

草案还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对此,许为钢委员认为,对十六岁至十八岁按收入判断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不合适,按照草案目前的规定,一个人没有考上大学,去工作了,他有收入了,就要对自己的行为完全负责任了,但另外一个考上大学的人,应该是认知能力更强的人,他因没有收入就可以对他的行为不完全负责任。

孙菁表示,在校园暴力频发的当下,对此作出规定更应慎重。

编辑:玄燕凤

关键词:民法总则草案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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