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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草案:哪些规定最受关注

2016年07月05日 09:29 | 作者:王亦君 |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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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法人分类:可能导致大批民办学校关门

法人制度是民法里非常重要的内容。草案对法人采用了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这种分类方法,同时还单设一章,规定了非法人组织。

李适时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但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组织形式不断出现,法人形态发生了较大变化,此分类已难以涵盖实践中新出现的一些法人形式,也不适应社会组织改革发展方向,有必要进行调整完善,经反复比较,草案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的不同,将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两类。

草案规定,营利性法人是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其股东或者其他出资人等成员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非营利性法人是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的法人,非营利性法人不得向其成员或者设立人分配利润。

“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能够反映法人之间的根本差异,传承了《民法通则》按照企业和非企业进行分类的基本思路,比较符合中国立法习惯。同时,将非营利性法人作为一类,既能涵盖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传统法人形式,还能够涵盖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等新法人形式,符合国情。”李适时介绍了上述分类的原因。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永军认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的划分,更适合我国国情,有利于我们建构现代企业制度。”

但参与分组审议的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草案对法人的分类不妥当,还需进一步研究。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万鄂湘认为,草案对法人的分类与部分现行法律冲突。“民办教育促进法允许民办学校的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这个回报是以营利手段取得的,但这样的一个民营办学的组织,到底是营利性法人还是非营利性法人?这种分类方式就可能出现法律上的障碍”。

万鄂湘称,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分类,在传统民法上比较多见,以前日本、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或有关民法规定都是这样分的,但是现在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分类标准已经修改,将法人分为财团法人和社团法人,这种分类在世界范围内已经成为新趋势。

严以新委员说,现在全国民办学校有15万多所,在校人数有数千万,深圳市现在有1600万常住人口,人口扩张太快,教育跟不上,很大程度上依托民办教育承担各类教育,包括幼儿园的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民办教育占了很大的市场。

严以新称,我国现在办民办教育的,90%以上还是投资形式,他们希望能够通过办教育得到一定的合理回报,但这不是以营利为目的。“按照现在的分类,要改成非营利的话,那所有资产就不能再分配,而且这个学校不办了,所有的资产还要用于教育,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这就给大批的办学群体带来很大的问题。他们为了保全资产就要登记为营利性,但是这样他们就担心公平竞争问题,得不到政府应有的支持,很多学校可能就会关门,这会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冲击”。

刘振伟委员称,草案将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一些组织,仍找不到对应的法人类型和相关规定。

刘振伟说,目前全国有148万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草案规定合作社法人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没有明确合作社的法人类型。“事实上,按照现在的法人分类,很难归类,因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既不是纯粹的营利性法人,也不是纯粹的非营利性法人,它既具有营利性,又具有公益性。现在工商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很难处理,有的登记为企业法人,有的登记为其他机构,比较混乱”。

“还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目前全国有24.8万个村建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村民委员会,草案没有明确这些组织的法人地位,会给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带来不便,影响其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参与经济活动,建议对法人一章进行调整。”刘振伟说。

杜黎明委员则表示,现实生活中存在着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难以准确判断的问题。“营利性本身就不容易界定,理论上还存在着中间法人。比如证券法关于证券交易所的界定,证券法修改之后删除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表述,但也没有明确规定证券交易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作为提供集中竞价交易的场所,证券交易所适当营利是维持正常运转所必须的,但本身也不可能以营利为目的”。记者 王亦君


编辑:玄燕凤

关键词:民法总则草案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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