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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落马官员“对抗组织审查”?都有哪些花样?

2016年07月12日 08:31 | 作者:徐豪 |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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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对抗组织审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三)包庇同案人员的;(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那么,在执行中对此类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如何把握?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指出了四个方面问题。

第一,关于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定性问题。新旧条例有个演变过程,如果被审查人的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全部发生在2016年1月1日前,可作为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节认定;如果其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发生或延续至2016年1月1日后,对该行为应单独认定为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与其他违纪行为合并处理。

第二,关于如何把握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时间节点。对抗组织审查行为,既可以发生在组织决定审查后,也可以发生在违纪行为实施后、组织决定审查前。比如被审查人在收受他人钱款后,为防备日后可能被组织查处,与送钱人签订了虚假的借款协议,这种行为也属于对抗组织审查。

第三,关于干扰巡视工作能否认定为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问题。该行为的根本目的是为防止组织发现其违纪问题,逃避组织查处,因此在本质上也属对抗组织审查行为,应依据条例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为人相应党纪处分。

第四,关于对抗组织审查行为和党员正常行使申辩、申诉权利的区别问题。被审查人在接受组织审查时,对违纪事实、行为性质等提出的合理辩解,不属于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组织应该认真听取;如果由于存在思想顾虑或畏惧心理,谈话初期避重就轻、拒不交代,但经思想教育后能够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如实交代问题的,也不宜认定为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编辑:杨岚

关键词:组织 审查 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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