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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法下月有望提交人大首审 征管环节进一步明确

2016年07月12日 08:33 |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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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这主要是考虑到我国各地之间差异大,环境治理要求不同的现实国情,"比如北京排污费征收要求10倍,西部地区基本就是踩线,所以很难统一设置。"业内人士坦言。

而在草案中,对"上限"做了进一步的规定,即三倍以上须报国务院批准,三倍以内采用备案制。"不明确设置上线,这样可以为未来预留空间,同时不给地方太多的权限。"上述人士称,其他方面的地方授权也进行了进一步缩减和明确。

此外,征求意见稿中,环保税的征管创新采取了"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此前,则是由环保部门"自收自管"的排污费征管模式。

记者了解到,考虑到征管双主体的设置,对纳税人而言有行政职能的交叉重叠和行政成本提高的问题,草案中对征管环节作了进一步的完善,进一步明确了税务部门和环保部门双方的关系,即纳税人所有的申报、征收等都直接面对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将纳税人的申报资料传递给环保部门,待环保部门出具复核意见之后,依照意见再调整。

日前,在中国政法大学举办的第二届"中国财税法治30人论坛"上,多位财税法领域的专家一致认为,环保税法的出台,体现了税收法定的原则,尤其是清费立税,这无疑是重大进展。不过,环保税法能否真正落地还要看征管问题能否解决,以及环保税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协调,同时,也不能指望一部法律解决所有环保问题。

"征管能否解决是环保税能否落地的关键。"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高萍指出,实体法部分基本以排污费模式作为蓝本,有经验。但是征管涉及全新制度,是创新同时也有挑战有风险。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许文也指出,世界各国的税收实践表明,设计再完善的税收制度,如果没有强有力的税收征管进行保障,将难以实现该税收的目标。而由于征管的特殊性,环保税的征收风险更为突出。在环保税的立法过程中,应该优化税务与环保部门的配合方式,调动环保部门参与征管的积极性。需要进一步明确税务部门和征管部门在征管工作中的权利义务,优化税务和环保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工作机制。

在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看来,做好征管工作,明晰管理各方法律责任是环保税法能否顺利得到贯彻落实的关键。特别是出现纳税争议时,纳税人该向哪个部门寻求有效的法律救济,以及税务机关与环保部门分别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急需明确。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蒋震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环境税是非常专业的税种,单单依靠税务机关无法实现充分征管。例如,如何测算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本身就是非常专业的领域,征收环节应该充分考虑这一点。


编辑:杨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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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环保 征管 保税 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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