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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检方确认“7·19”事故司机为酒后驾车

2016年07月29日 16:01 |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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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被烧毁的游览车。 中新社记者 刘舒凌 摄

资料图:被烧毁的游览车。 中新社记者 刘舒凌 摄

中新社桃园7月29日电 (记者 刘舒凌 陈孟统)台湾桃园地方法院检察署29日公布,“7·19”事故游览车司机的血液、尿液与胃内容物均检验出酒精反应,已“确认其酒后驾车之情形”。

当天于桃园地检署举行的“火烧游览车案记者会”上,桃园地检署襄阅主任检察官王以文公布28日完成的毒药物反应报告,并回答媒体提问。

据王以文介绍,经台当局法务部门法医研究所检验酒精及毒药物反应,游览车驾驶员苏某所有检体未检出鸦片类、安非他命类等常见毒药物成分。但血液中检出每一百毫升含215毫克酒精,尿液中检出每一百毫升含207毫克酒精,胃内容物检出每一百毫升3708毫克酒精。

他说,台方“刑法”规定“吐气所含酒精浓度达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浓度达0.05%以上”就是危险驾驶的犯罪行为,苏某的血液酒精含量换算为吐气酒精浓度达每公升1.075毫克,该数值四倍于法定标准,“已是醉态驾驶的犯罪行为”。

王以文表示,苏某是职业游览车司机,应该很清楚不能酒后驾车的法令,但其酒精反应数值已超标准四至五倍,整个人可能出现“失能”现象;目前只能说,苏姓司机当时“制造了让自己陷于不能安全驾驶的状态”。

桃园地检署检察官已在台北市内湖区、南港区等处查明苏某生前行踪、用餐处所及服用酒类,确认其属于酒后驾车;并询问目击者查明事实经过。

王以文在记者会后受访时表示,这一新发现与稍早前车内多种物质检出汽油反应的发现,对事故原因调查、案件事实厘清都有关键影响。

至于两项发现与事故原因的关联性,王说,目前因火灾调查报告未“出炉”,其他解剖鉴定报告未完成,仍需等待进一步确认。

关于“司机有无自焚的可能”,王以文表示,检方不排除任何可能,但现在无法下此结论;当下检察官动员大量人力、物力持续追查,一旦有突破性发展,将不定时对外说明。

关于办案进程,王以文解释,法医研究所之前用“最速件”方式、全部人力都投入罹难者遗体的DNA检验,之后才进行苏姓司机遗体解剖认定;在第一时间获得毒药物反应报告后,检方也第一时间作出说明,和罹难者家属返回大陆的时间没有关联。

本月19日,一辆载有大陆旅行团的游览车在台湾桃园遭遇“火烧车”,致包含24名大陆游客在内的26人罹难。(完)


编辑:玄燕凤

关键词:“7·19”事故 酒后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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