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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寿宴被罚,“村规民约”不能违法

2016年08月25日 10:16 | 作者:张贵峰 |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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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率地以罚款去规范私人事务,易逾越德治与法治的应有边界。

据报道,8月10日,四川达州市宣汉县南坝镇一村民为自己母亲办寿宴,被举报违规,随后,这位村民被要求缴纳650元“违规办宴席认识费”。南坝镇纪委表示,为了制止当地频繁办酒席的风气,各村此前均出台了“村规民约”,规定家中老人只能在80岁或90岁的时候才能办寿宴,而当事村民为母亲办寿宴时,其母亲只有87岁。

以“违反村规民约”为由,要求村民缴纳650元“违规办宴席认识费”,这种做法无疑十分荒唐。因为在这里,被作为“违规”罚款依据的所谓“村规民约”本身,实际上有违规违法嫌疑。

首先“法无授权即禁止”,村规民约也不能限制村民处置财产的权利与自由;所谓“违规办宴席认识费”,更是明显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涉嫌非法越权制定罚款事项,侵犯了公民合法财产权。依据《行政处罚法》,“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处罚无效”。正如有法律人士指出的,“村规民约限制村民办寿宴的桌席数,是无理的、没有法律依据的”,“‘规定罚款’,已经超过了法律的规定,是非法的、无效的”。

其实,即使不考虑当事者普通村民的身份,就算是针对党员干部等特殊身份人员,相关的办酒席宴请限制,同样也并不是可以任性为之的。如此前中纪委官网曾专门发文,针对如何判定“红白事”是否属“大操大办”给出六条标准界限,即“是否使用公款;是否使用公物;是否使用公产;来宾中有无管理和服务对象;来宾中有无使用公物;是否影响他人休息、破坏环境”。

“频繁办酒席”当然确实是一种不良习气,也确实应加以规范。但同时必须清醒意识到的是,只要并不涉及公共利益、侵犯他人合法利益,即便这种习气涉嫌铺张浪费,对于普通公民来说,也仍是一个“个人自由、权利自主”范畴内的私人问题,而非法律问题。对于此,当然可以引导、劝诫,但显然又不宜简单粗暴地以罚款方式强行干预,否则,轻率地以罚款去强制规范私人事务,不仅会在法治层面逾越了政府行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界限,也会在社会治理层面混淆道德与法律、德治与法治的应有边界,无助于“移风易俗”的实现。

□张贵峰(媒体人)


编辑:刘文俊

关键词:办寿宴 被罚 村规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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