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劳动合同法修改虽然是大势所趋,但不应该急躁。笔者认为,加大保护劳动者的权利,让劳动者在改革中享有更多的成果,分享企业盈利的部分利润,让劳动者与企业成为一个共同体,这才是和谐社会的终极目标。
(此文发表于2016年11月16日《检查日报》,作者为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民建上海海事大学支部主委)
编辑:韩静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 保护劳动者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