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要闻>沸点 沸点

辽宁“西丰抓记者”事件:一起难以纠正的错案

2016年12月05日 07:52 | 来源:中国青年报
分享到: 

随后,姐姐赵俊华以赵俊苹案判决“认定偷税罪证据不足,认定诽谤罪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为由,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10年3月20日,赵俊苹刑满释放。

2010年7月29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裁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指令铁岭中院再审赵俊苹案。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那么,“下级法院”是如何改正错误判决的呢?

2011年5月23日,铁岭中院裁定,赵俊苹案“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西丰县法院的一审判决和铁岭中院的裁定,发回西丰县法院重审。

西丰县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公诉机关保持原公诉意见不变,认为原判被告人赵俊苹犯偷税、诽谤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其应予处罚。”

2012年4月2日,西丰法院第二次一审判决赵俊苹案。比较第一次一审判决,此次判决在证据没有任何变化的情况下,同样认定赵俊苹犯偷税、诽谤罪,同样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7万元。

就这样,在辽宁省高院、铁岭中院都认定原判决错误的情况下,西丰法院“顽强”地坚持了原判决。

还能向辽宁省高院申诉吗?赵俊苹不知道,再申诉,继续再审,再维持原判,会不会是没有结局的荒诞剧?

“每个人都说确实错了,每个人都说不是自己的问题,可事情就是解决不了。”赵俊苹说,解决加油站时的遭遇,简直就是纠正自己冤狱的翻版。

西丰法院第二次判决有罪后,赵俊苹被迫走上了上访之路。

这次她面对的是一份无法落实的会议纪要。

2006年5月,沈丰加油站被强拆后,赵俊苹在西丰县政府指定的地方建设新的沈丰加油站。

2006年年底建成后通过验收,但因无法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一直无法开业。

2010年3月刑满释放后,赵俊苹回到西丰,一方面申诉自己的案子,一方面找相关部门办理加油站手续。

赵俊苹对记者说:“各个部门态度都挺好,就是不给办,折腾了两个月也没进展。晚上失眠,我想到底问题出在哪里了呢,突然想到了县委书记张志国。”

此时的张志国赋闲在铁岭。赵俊苹说,张志国接到电话时开始很惊讶,后来答应帮忙。几天后,双方如约在铁岭见面,“我进屋一看,西丰的领导班子都来了。可见张志国在西丰的影响力”。

赵俊苹自称和张志国“一笑泯恩仇”。此后,办手续果然顺利多了。

11月24日,记者电话联系了上张志国,但他婉拒了记者的采访请求。

按规定,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由辽宁省服务业委员会颁发。

2010年9月8日,西丰县政府致函铁岭市服务业委员会,恳请批准沈丰加油站尽快营业。

10月11日,铁岭市服务业委员会派员到辽宁省服务业委员会汇报沈丰加油站的有关问题,并提交了该加油站申请开业的材料。

铁岭市服务业委员会的一份书面文件称,辽宁省服务业委员会当时指出,沈丰加油站建设未依法经省服务业委员会审批,其设置不符合国家规定,不具备申请行政许可的基本条件,况且当事人所提的是加油站开业申请,并非加油站经营资格行政许可,而审批加油站开业的行政职能不在省服务业委员会。因此,省服务业委员会不能受理此行政申请。

2011年4月18日,赵俊苹及其律师前往辽宁省服务业委员会磋商。

此后,辽宁省服务业委员会向律师出具了非正式复函,告知“沈丰加油站未获准经营许可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加油站建设地点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规划确认审批,亦未经认定建站主体资格”;二是“该加油站距离附近两座加油站均未满足现行规定——城区加油站服务半径应控制在不低于0.9公里的设置限距要求”。

2004年4月20日,商务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完善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意见》,规定“城区加油站服务半径应控制在不低于0.9公里”。赵俊苹的新沈丰加油站不足一公里内,有一个长安加油站,一个中石油加油站。

2011年5月11日,辽宁省服务业委员会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理由变成:第一,赵申请的西丰县沈丰加油站未按规定办理审查、审核手续;第二,申请中尚缺审核必要的材料,并列举了所缺材料的项目。

编辑:周佳佳

01 02 03

关键词:辽宁西丰 抓记者 难以纠正错案

更多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