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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私募债乱象:中介机构负责尽职调查 最快一天完成

2017年01月06日 14:45 |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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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

“需建立全国统一监管规则”

“侨兴债违约事件之后,将区域股交所推向风口浪尖,该事件有可能会成为一个转折点,迫使监管层尽快出台监管办法,明确股交所的法律地位。”广西一位金融办人士对新京报记者说。

该人士表示,证监会2015年6月份公布《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前已经过去一年半了,迟迟未出台真正的管理办法。总体而言,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法律地位还未确定。法律地位的不确定直接影响了区域股权市场的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和监管安排。

上述人士表示,尽管征求意见稿没有法律效力,但是,能看出监管的导向。未来要加强顶层设计,适当清理。

他建议,监管层要尽快出台管理办法;其次,要疏堵并举。之前是清理整顿,规范业务发展,主要是堵。目前,从地方市场发展来看,企业的融资需求很多,需要疏;第三,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因为四板市场的风险肯定高于三板市场和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因此,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很重要。

“除了各地金融办的监管,对于地方股交所能否开展以及如何开展私募债业务,并没有全国统一的监管指引。”北京一位股交所人士表示,不少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抱着“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想法探索私募债发行。

在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银行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看来,目前区域股权市场的监管尚属空白,没有什么现成的制度规定说各方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但适当进行清理,纳入监管框架,设立准入门槛应该是必要的方向。

事实上,由于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规模小,市场流动性不强,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参与的积极性不大。记者在一些股交所官网可看到,不少不持有证券牌照的中小投资管理公司成为中介机构的主角。

业内人士表示,这些中小机构虽然在实际运行中未发现重大问题,但游走在法律与工商规范的边缘,风险较大。他建议,要通过立法来促进持牌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四板市场,同时培养和规范一批服务四板市场的中小型中介机构。

证监会官网披露的一份研报建议,证监会行使统一制定全国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监管体系和细则,同时考虑下放监管权,由当地政府行使本区域的场外交易市场监管权,形成相对统一与适度分散相结合的监管体系。

编辑:梁霄

关键词:私募 企业 募债 股交 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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