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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毒地”修复该谁买单? 调查结果家长称没想到

2017年01月25日 09:56 |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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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地”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

“毒地”事件,备受关注。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专项督导组、环保部和江苏省政府调查组、国家卫计委和江苏省卫计委医疗卫生专家组等介入调查。2016年8月26日,经过三个多月的调查,调查组发布了调查结果,指出常隆地块前期修复过程中确实存在问题。事后,常州市新北区副区长陆平等10名责任人员被问责。

2016年12月21日上午9时,常州“毒地”事件引发的环境公益诉讼案在江苏省常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提起诉讼的为公益组织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自然之友”)和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绿发会”)。两机构认为,被告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华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应当为“毒地”事件的环境问题担责,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消除原厂址污染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并承担原告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

庭审长达七个半小时,双方就案件的八个争议焦点展开激烈辩论,主要包括污染场地修复责任主体的确定、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合理性等。“本以为半天就能开完的庭,竟然用了一整天。”一名被告代理律师说。

在整个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争议最大的焦点是:谁来为“毒地”事件买单。

原告认为,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三家被告企业应该承担修复“毒地”的责任,而不应该由政府动用公共财政资金来进行修复。

“三被告的土地早在2010年前均已被政府收储,失去了土地使用权和控制权,环境修复责任主体已经转移至政府,因此原告不能要求三被告承担污染环境的修复责任。”被告代理律师辩驳称。

庭审中,被告承认涉案常隆地块受到污染的事实,但他们认为,该土地已被政府收购,政府作为土地受让者和使用者,明知土地受到污染而收购,并积极履行了土壤污染的治理、修复义务。因此,原告要求三被告承担土壤污染的修复治理责任,于法无据。被告还提出,作为受害人——不特定多数人的常州外国语学校学生和“常隆地块”周边的居民,未能提供证明存在环境损害或损害风险的客观证据或证明材料,未证实学生和居民受到了常隆地块污染的损害。

记者从相关人士处了解到,常隆地块早在2010年前就已经被常州市新北区土地储备部门收回,并一直处于土地修复进程中,案发时该土地修复程度已达95%。而常州“毒地”事件的爆发,导致了土地修复暂时停顿。

编辑:梁霄

关键词:毒地 常州 修复 环境 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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