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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毒地”修复该谁买单? 调查结果家长称没想到

2017年01月25日 09:56 |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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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化工厂存在“举证困境”

家长们的妥协是无奈之举,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环保组织也感到步履维艰。

“我们知道这件事情后,派人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了解情况,还组织了专题研讨,在提起诉讼之前也做了评估。”自然之友工作人员葛枫说。

“无论是个人还是公益组织,在面临环境污染试图维护权益时,面临的最大难题是取证问题。”原告代理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大量的调查监测数据都在政府手中,环保组织为本次诉讼已经先后向常州市环保局及新北分局正式提交了15份信息公开申请。

“打官司意味着一笔巨大的开销,个人和公益组织一般很难承受,况且,一份单方提供的检测报告很容易让对方提出质疑,能否被采纳还取决于法官的裁量。”原告代理律师告诉记者,目前国内的污染检测手段与国际先进检测手段有差距,化工企业产生的特征污染物太多,很多都不在国家标准检测范围内,发现问题只能依靠现有标准来评价,没有标准的问题或现象则无法给出评价。

同时,根据被告在法庭上的辩解,要追究被告的责任,从法律上来说并没有太多的依据。“毒地”事件中三被告的污染行为发生在2010年前,无论是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实施)还是新修订的环保法(2015年1月1日实施),按照“从旧从轻”的原则似乎都不能很好地适用。

王曦认为,个人承担检测费用、律师代理费等确实将会是一笔不小的开销,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与一般“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不同,采取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大大降低了原告的举证难度。同时,按照环保法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据此,常州“毒地”案件中,如果按照2016年年初受到污染损害的时间起算时效期间,则处于诉讼时效之内,同时适用正在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和新修订的环保法,也就不存在法律溯及力的问题。

“目前,环境公益诉讼在立案、举证、鉴定等方面仍有不少技术上的阻碍。比如在举证方面,鉴于原告被告双方举证责任分配不同,原告被告双方都可能面临难以举证的困境,原告可能就环境损害行为和环境损害后果难以举证,被告可能就环境损害行为与环境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难以举证。”西南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教研室副主任乔刚说。

编辑:梁霄

关键词:毒地 常州 修复 环境 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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