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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毒地”修复该谁买单? 调查结果家长称没想到

2017年01月25日 09:56 |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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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则”认定环境污染修复之责

“国内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之路并不十分顺利。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普遍面临着立案难、举证难、鉴定难等一系列问题。”乔刚表示,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正式生效,其中第58条正式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受理条件、原告资格、办理程序、赔偿责任方式等内容。以此为契机,环境公益诉讼开展呈现出新局面,但目前在立案、举证、鉴定等方面仍有不少法律上和技术上的障碍。

乔刚认为,针对常州“毒地”等类似的土壤污染事件,首先要明确谁是责任主体,应当遵循的原则有:一、谁污染,谁负责原则;二、谁受益,谁承担原则;三、谁管理,谁负责原则。根据这三条原则,污染行为人、受益人、管理者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除了在土壤受到污染后追究责任,还要开展土壤环境综合治理。”乔刚表示,综合治理可以从源头上消除类似“毒地”的污染事件,推动立法、规划、标准、政策、执法等领域的协同与对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新出台的政策法规针对土壤污染的特点,都趋同于构建政府主导的土壤环境多元化社会共同治理格局。总的来说,新出台的这些政策规定和地方性规定,更适应社会发展变革,也更具备操作性,可供参照适用。”

对于常州“毒地”事件中出现的学生家长焦虑与不安的现象,乔刚将其总结为“邻避效应”。他说,“邻避效应”是社会失灵的表现之一,这种“不要建在我家后院”的思想是人之常情,也是国际社会中的普遍现象,并非是刚进入工业文明时代的中国所特有的。通常情况下,邻避项目产生的效益为社会公众所共享,但负面效果却由附近居民承担,当然邻避项目附近居民会反对。“‘邻避效应’不能简单、粗暴处理,需要循理解决,加强公众参与和政府信息公开,构建起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感。”

编辑:梁霄

关键词:毒地 常州 修复 环境 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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