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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退款延迟到账 律师称平台或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17年03月13日 00:00 | 作者:刘 琪 | 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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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押金模式下

存多个法律问题

盈灿咨询高级研究员张叶霞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共享单车押金可引入由监管层认可的第三方存托管机构,但因为与投资行为百分之百存管或托管不一样,可设置一定比例的流动性范围内留有部分资金,其他资金则由第三方机构来见证。”

不过值得注意是,且不论押金到底的去向,在法律人士看来,共享单车的押金模式本身就存在一定的问题。廖莹律师以摩拜单车2017年3月9日状态为例分析道:“ 第一,押金规则可能被认定为格式条款、霸王条款。”

共享单车使用人在整个注册过程中仅需同意确认两个协议即《摩拜单车租赁服务协议》及《充值协议》,对于押金支付行为,平台只有一个《押金说明》文件,从形式上来说,押金说明文件并不是一个押金协议书,不存在需要注册用户进行确认并认可的程序;从内容上来说,《服务协议》及《充值协议》中均未见对租车行为中使用人给付押金的相关内容约定。摩拜单车的单车出租方与单车使用方之间未签署任何关于租赁押金的协议或条款,从而更不可能对押金的使用、托管、监管、退还、押金利息或收益归属等具有明确约定。从维护单车使用方权益来看,平台的押金交付更多属于一种格式条款或霸王条款,其对于押金适用的规则只能被动接受,而作为单车出租方却可以通过随时修改平台《押金说明》文件来改变押金适用规则。

“第二,注册用户未租赁使用单车期间,平台对‘押金’的占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按照摩拜单车现有押金交付及退还模式,押金在注册用户申请退款后方可退回,且一般退回时间需要2至7个工作日(申请退还押金后不可再使用单车)。此模式下,存在一种情形即注册用户未租赁使用单车期间押金仍然由单车出租方占有。

依据相关法理及租赁行为中押金的交易惯例可知,给付押金的前提和押金保障的对象都是租赁行为发生且处于存续状态;如租赁行为已解除或结束,则押金用于保障的对象已经不存在,此时出租方仍占有“押金”便没有了客观前提和事实根据,主行为已不复存在,押金行为亦不应存在。因此,在注册用户没有租赁使用摩拜单车的期间,摩拜单车平台占有注册用户“押金”的行为可能涉嫌未经批准的吸储行为(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第三,出租方与使用方未约定押金孳息归属情形时的孳息归属。”按照摩拜单车现有模式,平台与注册用户之间关于押金的文件仅为平台单方面公布的《押金说明》,除此之外,未在其他协议中约定押金事宜或另行签署押金协议;《押金说明》亦没有关于押金占有期间所产生孳息归属的明确约定。

虽然《物权法》第213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但按照我国现有法律法规,押金目前的法律属性尚不明确,无法直接适用《物权法》中关于质权人有权收取孳息的规定;亦没有关于押金孳息归属的明确法律规定。

此时,押金孳息的归属应当由单车出租方与使用方在押金协议中进行明确约定。在摩拜单车出租方与单车使用方对此没用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单车出租方却实际享有和取得押金所产生的孳息,本质上并没有法律依据和双方约定的支撑。

编辑:梁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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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共享单车 律师 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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