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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被问责降职的干部两年内不得提拔

2017年04月19日 09:37 |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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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本市出台《中共北京市委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办法》规定,受到问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被调整职务的一年内不得提拔,被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办法》增加了“容错机制”条款,规定在严格实施问责的同时,把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故意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终身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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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重大问题领导不力应当问责

《办法》提出,问责对象是本市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对本市其他基层党组织及其负责人进行问责适用本办法。

问责情形是《办法》的重点,规定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比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保障事项等不落实的,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的;致使党的建设缺失,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比如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市委实施意见不落实,“四风”问题屡禁不止的;全面从严治党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比如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的;违规违纪问题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这些都应当予以问责。

编辑:李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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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问责 提拔 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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